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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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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7 证券简称:深圳能源 公告编号:2015-025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1、是否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两个月以上实施的:

 □是 √否

 2、本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5年5月6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5年5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二、权益分派方案

 1、本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2014年末总股本2,642,994,39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2元人民币(含税),同时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5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2014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2、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30元;对于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3、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持有非股改、非新股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每10股先派1.65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0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4、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2,642,994,398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3,964,491,597股。

 三、权益分派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4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25日

 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5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5年6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红股于2015年6月25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送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 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 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送股总数与本次送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5年6月2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六、本次所送的无限售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15年6月25日。

 七、本次送红股后,本公司股本变动结构表如下:

 单位:股

 ■

 八、本次送红股后,本公司按新股本3,964,491,597股摊薄计算的2014年度每股收益为0.5131元。

 九、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8号40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黄国维、何烨淳

 咨询电话:0755-83684138

 传真电话:0755-83684128

 十、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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