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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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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公告编号:2015-031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本公司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2015年4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5-025)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6月16日14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股票交易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下午15:00 至2015年6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林荫路233号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增光先生

 7.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644,192,4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8057%(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644,182,5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8049 %;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9,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7%)。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一:审议《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票644,184,6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票0股,弃权票7,80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议案二:审议《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644,184,6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票0股,弃权票7,80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议案三:审议《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643,968,4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2%,反对票216,200股,弃权票7,80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议案四:审议《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票644,184,6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票7,800股,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2,354,8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99%,反对票7,80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议案五:审议《关于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同意票644,184,6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票0股,弃权票7,80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议案六:审议《关于2015年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137,107,1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反对票0股,弃权票7,8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2,354,8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99%,反对票0股,弃权票7,800股)。

 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放弃了表决权,其持有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议案七:审议《对外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641,843,4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54%,反对票2,341,197股,弃权票7,8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1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8%,反对票2,341,197股,弃权票7,80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议案八:审议《关于为唐山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的议案》

 同意票137,107,1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反对票0股,弃权票7,8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2,354,8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99%,反对票0股,弃权票7,800股)。

 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放弃了表决权,其持有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议案九:审议《关于选举柴朝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644,184,6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票0股,弃权票7,8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2,354,8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99%,反对票0股,弃权票7,80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议案十: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643,968,4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2%,反对票0股,弃权票224,0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2,138,6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193%,反对票0股,弃权票224,00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议案十一: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643,968,4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2%,反对票0股,弃权票224,0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 2,138,6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193%,反对票0股,弃权票224,00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议案十二:审议《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644,184,6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票0股,弃权票7,80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斌贺伟平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致: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5)-05-017

 受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会议”)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25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并公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会议已于2015年6月16日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 644,182,5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8049%。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9,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7%。

 3、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 644,192,4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8057%(其中,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2,362,6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753%)。

 4、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董事候选人和见证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15年6月16日下午14:00时开始,15:30时结束。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的股东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一名)及见证律师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下午15:00至6月16日下午15:00。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会议监票人对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召开情况已制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4、表决结果

 议案一:审议《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票644,184,6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票0股,弃权票7,80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议案二:审议《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644,184,6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票0股,弃权票7,80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议案三:审议《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643,968,4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2%,反对票216,200股,弃权票7,80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议案四:审议《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票644,184,6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票7,800股,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2,354,8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99%,反对票 7,80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议案五:审议《关于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同意票644,184,6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票0股,弃权票7,80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议案六:审议《关于2015年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137,107,1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反对票0股,弃权票7,8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2,354,8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99%,反对票0股,弃权票7,800股)。

 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放弃了表决权,其持有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议案七:审议《对外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641,843,4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54%,反对票2,341,197股,弃权票7,8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 1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8%,反对票 2,341,197股,弃权票7,80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议案八:审议《关于为唐山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的议案》

 同意票137,107,1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反对票0股,弃权票7,8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2,354,8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99%,反对票0股,弃权票7,800股)。

 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放弃了表决权,其持有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议案九:审议《关于选举柴朝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644,184,6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票0股,弃权票7,8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2,354,8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99%,反对票0股,弃权票7,80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议案十: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643,968,4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2%,反对票0股,弃权票224,0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2,138,6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193%,反对票0股,弃权票224,00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议案十一: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643,968,4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2%,反对票0股,弃权票224,0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 2,138,6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193%,反对票0股,弃权票224,00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议案十二:审议《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644,184,6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票0股,弃权票7,80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本次会议之会议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综上,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郭 斌

 律 师:郭 斌

 律 师:贺伟平

 201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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