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6月15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6月14日—2015年6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4日15:00至2015年6月15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辉煌时代大厦公司15层第五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东辉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数192,622,2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003%,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92,611,5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99,629,107股的48.19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99,629,107股的0.0027%。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4人,代表股份数91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0%。
2、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批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622,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该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并批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622,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该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并批准《关于监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622,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并批准《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622,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并批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会议选举赵俊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7年4月21日。
表决结果:同意192,622,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并批准《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选举霍向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7年4月21日。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同意192,622,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审议并批准《关于注销天津荣之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622,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8、审议并批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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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高思华先生、李全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7年4月21日。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同意192,615,5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6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4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52%。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白拂军律师、许嘉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