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发布如下公告:
翌日披露报表
(股份发行人 ── 已发行 股本变动及/或股份购回)
上市发行人名称:_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__
股份代号: 00921 呈交日期:2015年6月15日
如上市发行人的已发行股本出现变动而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25A条作出披露,必须填妥I部 。
如上市发行人购回股份而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0.06(4)(a)条作出披露,则亦须填妥II部。
证券详情: 普通股(A股及H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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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部注释:
1. 若股份曾以超过一个每股发行价发行,须提供每股加权平均发行价。
2. 请填上根据《上市规则》第13.25A条刊发的上一份「翌日披露报表」或根据《上市规则》第13.25B条刊发的上一份「月报表」(以较后者为准)的期终结存日期。
3. 请列出所有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25A条披露的已发行股本变动,连同有关的发行日期。每个类别须独立披露,并提供充足数据,以便用户可在上市发行人的「月报表」内识别有关类别。例如:因多次根据同一股份期权计划行使股份期权或多次根据同一可换股票据进行换股而多次发行的股份,必须综合计算,在同一个类别下披露。然而,若因根据两项股份期权计划行使股份期权或根据两项可换股票据进行换股而进行的发行,则必须分开两个类别披露。
4. 在计算上市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变动的百分比时,将参照以上市发行人在发生其最早一宗相关事件前的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 (就此目的而言不包括已购回或赎回但尚未注销的任何股份) ;该最早一宗相关事件是之前并未有在「月报表」或「翌日披露报表」内披露的。
5. 如上市发行人的股份暂停买卖,则「上一个营业日的每股收市价」应理解为「股份作最后买卖的营业日当天的每股收市价」。
6. 如购回股份:
●「发行股份」应理解为「购回股份 」;及
●「已发行股份占有关股份发行前的现有已发行股份数目百分比」应理解为「已购回股份占有关股份购回前的现有已发行股份数目百分比」。
7. 如赎回股份:
●「发行股份」应理解为「赎回股份 」;及
●「已发行股份占有关股份发行前的现有已发行股份数目百分比」应理解为「已赎回股份占有关股份赎回前的现有已发行股份数目百分比」。
●「每股发行价」应理解为「每股赎回价」。
8. 期终结存日期为最后一宗披露的相关事件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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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部注释:请注明是于本交易所、另一家证券交易所 (列明交易所名称)、以私人安排方式或以全面收购方式进行。
呈交者: 汤业国
(姓名)
职衔: 董事
(董事、秘书或其他获正式授权的人员)
特此公告。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