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方案:每10股派0.8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股权登记日:2015 年6 月23 日
●除息日:2015 年6 月24日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5年5月6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5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因公司发行的“燕京转债”处于转股期,公司总股本随时可能变化,按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当天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0.80元(含税),所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2014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是否发生了变化
自分配方案披露至本次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因“燕京转债”转股而增加。2015年6月5日,“燕京转债”已停止转股,截至2015年6月5日的公司总股本为2,818,539,341股。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即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818,539,341股为基数实施,分配比例不需调整。
3、公司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2015年6月23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3、分配方案:按公司现有总股本2,818,539,34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8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所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2014年度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扣税说明:
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现金0.72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现金0.76元,股权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2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4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3日
除息日:2015年6月24日
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4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6月2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5年6月2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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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投资者在除息日办理了转托管,其现金红利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九号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咨询联系人:李影 崔友风
3、咨询电话:010-89490729
4、传真电话:010-89495569
七、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