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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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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5-068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项目将获得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批复包头稀土产业转型升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要认真组织实施《包头市稀土产业转型升级试点实施方案(2015-2017)》(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财政资金为引导,通过多种融资方式推动稀土产业转型升级,尽快做大做强包头稀土高端材料和应用产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力争到2017年底,包头稀土产业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突破,稀土热稳定剂、环保颜料等实现规模化生产,高档稀土抛光液实现国产化,稀土磁制冷材料及设备实现产业化;高端稀土磁性材料、储氢材料、特种合金市场占有率分别由10%、12%和15%提高到30%、30%和40%以上;相关产品技术指标达到或者超过国内先进水平,把包头打造成为全国最大的稀土新材料、终端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基地。

 《通知》要求,包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等部门要尽快出台有关文件和实施细则,抓紧落实项目环评、土地、配套资金等相关建设条件,推进试点项目实施进度,确保《试点方案》提出的各项目标落到实处。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包头市联丰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相关项目作为包头市稀土产业转型升级试点的重点项目,已经列入《包头市稀土产业转型升级试点实施方案(2015-2017)》,根据上述《通知》精神,预计公司将在3年内获得国家财政资金支持。

 备查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批复包头稀土产业转型升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5-069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鉴于公司前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注入资产2014年度业绩未达到盈利预测承诺值,根据2012年8月8日公司与各重组方签署的《盈利补偿协议》,公司应向各重组方回购并注销应补偿股份17,572,280股,且该等股份已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本基数由862,263,981股调整为844,691,701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由2元(含税)调整为2.041606元(含税)。

 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与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内容一致,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权益分派后,公司股票除息价计算方法为:除息价=前收盘价-每股现金股利

 本次权益分派每股现金股利为0.204161元。

 上述拟回购注销的业绩补偿股份,不参与本次除权除息。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5年5月22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及调整说明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母公司)2014年度净利润405,478,628.35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1,685,364.47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88,624,983.65元,2014年末未分配利润为195,168,280.23元;公司(合并)2014年度净利润为347,053,097.73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1,685,364.47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406,203,052.02元,2014年末未分配利润为731,570,785.28元。

 公司拟以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862,263,981股为基数,用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72,452,796.20元(含税),拟分配的现金红利占公司2014年合并报表中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49.69%;剩余未分配利润(母公司)22,715,484.03元结转下年度分配。

 本次分配,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也不送红股。

 2、股本变化情况

 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15年5月22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议案》,鉴于公司前次重大资产重组注入资产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2014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会计估计变更影响后)未达到2014年度盈利预测承诺值,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向前次重大资产重组各重组方(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乌海市皇冠实业有限公司)回购合计应补偿股份数17,572,280股并注销。

 上述回购注销业绩承诺补偿股份的具体事宜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刊登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公告》(临2015-043)。

 3、本次权益分派调整说明

 根据2012年8月8日公司与各重组方签署的《盈利补偿协议》,各重组方应补偿股份17,572,280股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

 因此,按照“现金分红金额、送红股金额、转增股本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公司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172,452,764.49元人民币(含税)。 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为:以股本844,691,701股为基数,向股东每10股派2.041606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37445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939526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0624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208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权益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19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6月23日。

 三、权益分配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5年6月1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拟回购注销的各重组方应补偿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

 四、除息参考价

 本次权益分派后,公司股票除息价计算方法为:除息价=前收盘价-每股现金股利

 本次权益分派每股现金股利为0.204161元。

 上述拟回购注销的业绩补偿股份,不参与本次除权除息。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5年6月2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各重组方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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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安排: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公司有权视该应付股利的使用及存放情况决定是否支付利息);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锁,则由公司收回。”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的现金分红由公司代为收取和管理,在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30%部分)时,公司将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关于公司将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详细情况见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刊登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临2015-042)。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荷景路33号鸿达大厦 证券事务部

 咨询联系人:林少韩

 咨询电话:020-81802222

 传真电话:020-81652222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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