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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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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 2015-044
债券代码:112100 债券简称:12盾安债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盾安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2年7月24日公告的《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2年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100,简称“12盾安债”或“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有权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2、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5.70%,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2015年7月27日至2017年7月26日)的票面年利率仍为5.70%,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固定不变。

 3、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2盾安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2盾安债”的收盘价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慎重作出是否申报回售的决策。

 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5、回售申报日:2015年6月12日、6月15日和6月16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7月27日。

 现将发行人关于调整“12盾安债”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2盾安债”基本情况及利率调整事项

 1、债券名称: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盾安债

 3、债券代码:112100

 4、发行总额:人民币12亿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债券期限:5年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5.70%,债券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付息日上调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8、起息日:2012年7月27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7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7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9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4、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5、本次利率调整:在“12盾安债”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2015年7月27日至2017年7月26日)的票面年利率仍为5.70%,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固定不变。

 二、“12盾安债”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2盾安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申报日:2015年6月12日、6月15日和6月16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2盾安债”。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7月27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4年7月27日至2015年7月26日期间利息,利率为5.70%。付息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的“12盾安债”派发利息为57.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5.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1.30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2盾安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日的交易

 “12盾安债”在回售登记日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被冻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5年6月17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12盾安债”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亚飞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工业园区聚园路8号

 联系人:何晓梅

 联系电话:0571-87113776

 传真:0571-87113775

 邮政编码:310000

 2、主承销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九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5层

 联系人:林森、杨宁宁

 联系电话:010-66538666

 传真:010-66538566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1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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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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