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接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持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5〕418号),现将批复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同意将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持公司4760.4636万股股份无偿划转给宜昌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交旅集团”)持有。
二、本次股份无偿划转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变,其中宜昌交旅集团持有4760.4636万股,占总股本的35.66%。
本次股份划转尚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实施:中国证监会对宜昌交旅集团《收购报告书》审核无异议;中国证监会批复豁免宜昌交旅集团的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划转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宜昌交旅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将继续关注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