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5590号,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已获受理。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有关当事人情况
原告: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浑南新区高歌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杜方 董事长
被告: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1号中央广播电视塔1层03号
法定代表人:李智 董事长
受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在地:北京市
2、本次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0年起,公司通过投标中标等方式,参与被告主导的CMMB网络建设,包括直放站、发射机、机房改造等工程项目并签订了相应合同、协议等。2011年起,被告不能及时结算应付款项。公司历年均与被告核对其欠款项目及金额,进行催款工作,审计机构亦向被告发出《询证函》,被告均签署确认。为维护公司自身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26,857,369.97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805,721.1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831,085.84元。
上述各款项共计人民币131,494,176.91元。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除年度报告中已披露的诉讼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5590号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