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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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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22 证券简称:新通联 公告编号:临2015-007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17号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4.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86,2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253,533,300.0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5年5月11日出具了天健验(2015)2-2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周浦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共康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分别为98320154740005415、310066069018800002458。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分别与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止2015年5月27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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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德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德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德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毛传武、田文涛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德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德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德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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