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6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代码:000802 股票简称:北京文化 公告编号:2015-30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5月26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或手机短信等形式发出。本次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参与表决董事 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董事认真审议、讨论,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1、关于审议《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指出公司《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缺乏纳入评价范围单位占公司总资产比例或占公司收入比例、内控缺陷认定标准等重要内容。收到关注函后,公司已按照深交所要求进行修改完成,现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详见同日披露的《内控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此议案9名董事同意,0名董事反对,0名董事弃权。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证券代码:000802 股票简称:北京文化 公告编号:2015-31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5年6月10日(星期三)以通讯表决的召开,公司三位监事刘伟、张润波、李洪君全部参与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讨论,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1、关于审议《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指出公司《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缺乏纳入评价范围单位占公司总资产比例或占公司收入比例、内控缺陷认定标准等重要内容。收到关注函后,公司已按照深交所要求进行修改完成,现提交本次监事会审议(详见同日披露的《内控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此议案3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证券代码:000802 证券简称:北京文化 公告编号:2015-32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电影《少年班》有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4年11月3日,公司子公司北京摩天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天轮”)与拉萨群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群像”)在北京朝阳区签署《电影<少年班>联合投资合同书》。电影《少年班》由肖洋导演,陈国富监制,主要演员孙红雷、周冬雨,预计2015年6月19日上映。

 电影《少年班》投资金额为709.2万元,2013年公司净资产为84,982万元,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净资产10%,且未超过1,000万;上述对外投资未达到董事会审议范畴。上述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由于公司披露年报问询函回复有关内容,为便于投资者了解有关情况,公司就该事项进行披露公告。

 一、合作方基本情况

 电影《少年班》合作方

 1、公司名称:拉萨群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4年3月26日

 3、注册地点: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世通阳光新城17幢6号附4号

 4、法定代表人:肖洋

 5、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6、经营范围: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影视剧等的制作及经营;影视文化信息咨询,广告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摄影、摄像服务,文化艺术交流;影视服装道具及影视器材租赁。【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7、财务情况:截止201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42,406,114.08元;负债38,157,592.21元;净资产4,248,521.87万元;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751,478.13元。

 8、股权结构图:拉萨群像实际控制人为梁笑笑。

 ■

 9、公司与拉萨群像不存在关联关系,拉萨群像为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收购标的,详见公司2014年10月18日有关公告。

 二、电影的基本情况

 电影《少年班》,导演:肖洋,监制:陈国富,主要演员孙红雷、周冬雨,摩天轮占总投资比例20%,投资金额709.2万元。该片已经拍摄完成,于2015年6月19日上映。公司具体收益情况将按照深交所披露要求在公司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

 三、项目风险提示

 1、影片延期上映资金晚回收的风险;

 2、影片票房与预期差距过大导致的亏损风险。

 由于目前国内电影产品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影片公映后取得的票房收入,一般影片的上映档期为一个月,票房收入除与影片的制作质量相关外,还受影片上映档期的选择、宣传发行策略的制定与执行及同档期竞争对手的产品等因素影响,这就导致了票房收入的不确定性,有可能造成影片实际票房与预计票房产生差异。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项目实施完成后,将会增加北京文化在影视文化行业的竞争能力,使北京文化在影视文化行业中加快发展,进一步巩固电影业务,从而更好的提升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802 证券简称:北京文化 公告编号:2015-33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延期

 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报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于2014年12月23日取得中国证监会141765 号《受理通知书》。2015年5月15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41765号),要求在30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经与各中介机构沟通,考虑到反馈意见中相关中介机构涉及的核查工作尚需一定时间,为切实稳妥做好反馈意见回复工作,经与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审慎协商,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延期回复的申请。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000802 证券简称:北京文化 公告编号:2015-34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接到问询函后,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和了解,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回复,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你公司本期年报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收购了北京摩天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摩天轮”), 形成了旅游和影视文化双主业协同发展的局面,同时,报告期内影视经纪业收入2.3亿元,占你公司总收入4.2亿元的54.7%。请你公司详细说明:(1)北京摩天轮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管部门、监管体制、进入该行业的主要障碍、行业特点、经营模式、上下游情况及主要企业;(2)北京摩天轮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图或主要服务的流程图,采购模式、生产模式、销售模式、盈利模式和结算模式;(3)说明北京摩天轮各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与北京摩天轮母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否存在差异。

 回复:(1)北京摩天轮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

 公司自2013年涉足影视文化行业以来相继收购了北京摩天轮和艾美(北京)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美影院”),并参与了《同桌的妳》、《心花路放》的投资及宣传发行工作。公司影视文化业务主要围绕影视剧项目剧本开发、投资、制作、发行,艺人经纪,新媒体,影院等开展。

 (一)行业概况

 影视文化业主要包括电视剧行业、电影行业、艺人经纪行业等细分行业。

 1、电视剧行业概况

 2000年以来,随着《电视剧管理规定》发布以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鼓励民营机构参与电视剧制作等一系列政策对国产剧和民营制作机构的鼓励,带来了电视剧产业的高速增长。特别是国务院200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专门对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电影、电视剧制作和发行行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此之后,国内优质电视剧呈现市场需求不断增长、单集价格逐步提高的发展趋势。

 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统计,1982年全国广电系统总收入8.8亿元,2012年全国广播电视总收入达到3,268亿元,2013年总收入上升至3,628亿元;32年间,广播影视收入年复合增长率超过20%,远高于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2013年中国取得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剧达到441部共计15,770集,市场广阔。

 2、电影行业概况

 中国电影行业经过60年的发展时间,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独家经营、统购统销的电影业体制,到以院线制为主的发行放映机制的发展历史。2010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大力推动由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的历史性转变,第一次明确把电影产业提高到了战略产业的高度。上述意见确立了至2015年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七个总体目标,并提出了十项主要措施。随着中国电影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影院和院线建设持续健康发展,银幕数量迅猛增长,电影票房连年快速增长,2010年中国城市电影票房首次突破百亿元,2013年突破了200亿元,电影市场呈现出繁荣的局面。

 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国内电影票房从2005年的20.63亿元增长至2013年的217.69亿元,增幅超过10倍。2011年,我国全国电影总票房收入达到131.15亿元,较2010年增长28.93%。2012年,我国电影票房收入为170.73亿元,使得中国电影市场成为仅次于北美的全球第二大电影市场。2013年,我国电影票房收入首次超过200亿元,达到217.69亿元。

 2005年至今,我国电影票房市场的增长情况如下图所示:

 ■

 数据来源:《中国广播电影电视发展报告》、《中国电影市场报告》

 3、艺人经纪行业概况

 国内的艺人经纪行业,起源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后期,从流行音乐行业开始发展,逐步开拓至影视领域、模特等相关行业。

 随着国内影视文化行业的兴起,艺人经纪行业十几年来获得了高速发展。一方面,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支持影视产业,纷纷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和鼓励政策,吸引、发展影视企业;另一方面,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发展,民众日益增长、多元化的文化娱乐需求,不断提高、促进影视娱乐、明星产业的成长。电视行业、电影行业的发展,直接推动了艺人经纪行业发的发展。

 据网站乐酷明星网统计,中国内地有较高知名度的演艺人员或者组合约15,000人(队)。

 (二)影视文化业监管体系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1、影视文化行业监管部门

 (1)文化部

 文化部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全国文化艺术事业。主要职责是:拟订文化艺术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拟订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等。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等。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设电影局、电视剧司、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传媒机构管理司等内设机构,分别具体负责电影管理、电视剧管理、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和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等工作。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等)设置地方广播电视管理机构(地方广播电视局)负责所在地广播影视事业的行业管理,履行行政审批权等。

 2、影视文化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较完善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基础,涵盖行业资质管理、行业业务标准审查、行业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三)进入该行业的主要障碍、行业特点

 1、进入影视行业的主要障碍和行业特点:

 (1)监管严格

 由于影视剧的意识形态属性,我国政府对影视剧行业实施较为严格的监管。监管内容主要包括电视剧制作资格准入、电视剧备案公示和摄制行政许可、电视剧内容审查、电视剧播出管理等方面。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电视剧摄制工作必须经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备案公示并取得制作许可后方可进行。

 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电视剧摄制完成后,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后方可发行。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电视台对其播出电视剧的内容,应该按照《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的内容审核标准,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此外,在境外电视剧引进方面,《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规定,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受其委托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的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引进、播出。

 在电影制作、发行业务方面,我国政府也对电影制作和发行资格准入、电影备案公示和摄制行政许可、电影内容审查、电影发行和放映许可等方面进行监管。

 (2)资本投入密集

 影视行业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业务特点决定了影视制作企业在规模扩张中需要持续大量的资金投入。由于影视制作企业普遍为“轻资产”企业,对外融资方式单一,很少能获得足够的银行贷款。目前,单部投资过亿的影片也时有发生,电视剧单集成本过百万已很普遍。而同时影视项目资金回笼间隔时间较长,自筹备拍摄到发行结束整个过程,现金持续流出,而资金流入则集中发生在影视剧发行后的数个时点,对公司的资金要求就较高。

 (3)优秀创意及管理人才短缺

 人才是影视剧制作企业的核心经营要素之一。由于近年来我国影视剧制作行业快速发展,影视剧制作企业数量较多,对影视剧策划、编剧、制作和发行等方面人才的争夺非常激烈。公司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对上述人才的需求会增加,加之公司在招聘、挽留或集聚该等人才方面面临激烈竞争,公司可能无法持续保留和吸引专业人才,进而对公司的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4)影视行业参与者众多,竞争激烈

 1、电视剧行业的市场竞争情况

 国家鼓励境内民营资本从事电视剧制作业务,业内从业机构数量众多。根据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的数据,取得2014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有137家,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但须在每次拍摄新剧前申领乙种许可证的机构(不含军队系统)有7,248家,呈逐年上升态势。

 ■

 数据来源: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产业的迅速崛起以及各种鼓励政策的实施,电视剧行业的欣欣向荣使电视剧的投资回报呈现高增长的态势,同时也带动电视剧的投资成本节节攀升。高投入、大制作的电视剧更容易受到青睐,逐渐成为主流,这也对资金实力较弱的中小制作机构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根据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披露的发行许可证数据,2013年获得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为441部共15,770集,经对发行许可证目录资料统计,以上电视剧由250家左右制作机构投资制作,占2013年具备制作资质机构总数6,321家的比例为3.96%,其中有180家左右只投资制作了1部电视剧,投资制作总集数超过100集的只有40家左右。由此可见,虽然有资质的电视剧制作机构数量众多,但实际进行电视剧投资制作业务的不多,而有能力实现规模化生产的电视剧制作机构较少,能生产优质电视剧的制作机构更少。

 2、电影行业竞争情况

 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监管环境的日趋宽松,民营企业日益在整个中国电影行业中占据重要位置。但在整个中国电影产业布局中,规模较大、产业链完整、真正具有品牌效应的大型电影企业仍然屈指可数,大多数市场主体的生存和发展情况并不稳定,众多中小型电影公司仍需进一步发展壮大。

 在电影制片领域,电影制片主要由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和民营电影公司完成。目前,我国仍有数十家传统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大多为电影制片厂),每年累计生产近百部影片,大多以特定题材为主题,承担较多舆论宣传职能,如农村电影、儿童电影、红色及革命题材电影等。这类电影由于题材和拍摄目的特殊,因此在突出其舆论宣传价值的同时也相应使其商业价值较为有限。国内的众多中小型民营电影公司,每年累计出品数百部小制作影片。这类公司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均无明显优势,但运作机制灵活,大多通过追逐市场热点来投资拍摄影片,一般年产仅1至2部小制作影片,单部影片的投资规模大多维持在千万元以下。由于我国电影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因此这类企业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期内仍将存在,但是其若不尽快提升自身的实力和规模,未来难免会被市场所淘汰。

 3、艺人经纪业竞争情况

 艺人经纪业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影视公司制作公司开始涉足艺人经纪业务,从而使得艺人经纪业务出现了竞争加剧的趋势。

 4、面临的竞争对手情况

 公司目前正在进行非公开发行,完成业务整合后,公司将在原有影视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和增强电视剧、电影、艺人经纪、新媒体、影院等业务板块,将形成业务涵盖影视剧项目开发、投资、制作、发行,艺人经纪,新媒体,旅游,影院等的全产业链文化公司。公司所面临的竞争将主要来自于产业链齐全,或在某一细分领域有较强竞争力的国有或民营类已上市或未上市影视文化公司。例如: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四)主要的经营模式

 目前我公司的影视业务主要为制片和投资等,经营模式包含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几个部分。

 1、采购模式

 影视业务采购主要有自行拍摄影视剧的采购和外购影视剧的采购。

 自行拍摄影视剧的采购主要是采购用于拍摄影视剧项目所需的剧本、剧本素材、创作及改编服务、剧组人员劳务、摄制耗材、服装、道具、专用设备和场地租赁等。外购影视剧的采购主要是采购其他影视剧经营机构制作的影视剧产品。自行拍摄剧的采购通常由剧组进行采购预算,报影视业务负责人和财务部门批准,外购影视剧的采购由影视业务部门提交采购方案,报影视业务负责人和财务部门批准。公司影视业务根据实际发生采购成本,进行款项支付结算。

 2、生产模式

 影视行业的生产主要指拍摄制作影视剧项目。通常以剧组为生产单位,剧组一般由制片部门、导演部门、摄影部门、录音部门、美术部门、造型部门等各种专业人员组成。由制片人作为总负责人在影视剧生产过程中进行总体策划、指挥、控制和协调,负责影视剧项目立项、制作、宣传发行等全过程,导演负责影视剧拍摄工作。

 具体制作形式可以细分为独家拍摄和联合拍摄方式。

 (1)独家投资拍摄即由公司全部出资并负责整个制片过程,并独享影视剧全部版权收益及承担全部投资风险。(拍摄过程产生的费用为成本组成的一部分)

 (2)联合投资拍摄(担任执行制片方)

 公司和其他投资方共同出资进行摄制,并按各自出资比例或按合同约定分享利益及分担风险。在这种模式下,公司担任执行制片方,负责剧组的组建和具体拍摄工作以及资金的管理等。其他投资方一般不参与具体的制片和管理工作。

 (3)联合投资拍摄(担任非执行制片方)

 对于公司担任非执行制片方的联合拍摄项目,公司不参与具体的摄制管理,只是将约定的资金投入到联合拍摄的执行制片方,公司按照约定获得版权以及相应的投资收益。

 在采购环节和拍摄环节发生的与影视剧有关的支出计入影视剧的成本。

 3、销售模式

 在影视业务方面,公司的销售对象主要为电视台、影院院线和视频网站、移动互联网等新媒体,最终受众为终端个人消费者。为了扩大观影消费受众,增加收视率或上座率,公司会单独、联合或配合其他销售发行方进行影视剧项目的发行推广工作,包括组织首映式,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创人员见面会,在各大电视台、网站或社交终端、街边站台或公交车体上进行营销推广。

 具体的销售模式如下:

 (1)电视剧的销售模式

 电视剧收入实质是知识产权的销售收入,包括电视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音像制品出版权的销售收入。

 (2)电影的销售模式

 电影的销售模式与电视剧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① 以“院线+电影院”作为主要销售渠道

 公司电影作品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自己或委托发行公司代理,与各院线公司就影片的放映业务达成合作协议,然后由各院线公司负责对其所管理的影院就影片放映做出统一安排及管理。电影制作和发行公司不能直接与影院签署电影放映协议,院线公司是电影发行公司与影院之间的桥梁。

 ② 电影收入集中实现

 电影具有档期运作的特征,院线公司一般会安排电影在特定的档期播出。由于中国电影企业绝大部分收入来源于电影票房分成收入,因此电影制作和发行企业一般会在此期间集中确认收入及结转成本。根据原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管理局《关于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和行业惯例,院线公司一般将票房收入扣除营业税和电影业发展基金后净额的40%左右分给发行企业,然后由发行企业与制片企业对分得的票房分账收入按约定比例进行分成。

 ③ 电影一般不存在预售情形

 与电视剧作品的直接消费者为电视台不同,由于电影作品的直接消费者为观众,目前国内电影一般不存在预售的情形,电影制作和发行企业基本上都在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才开始销售。

 (五)上下游情况

 因公司为影视制片和投资企业,公司投资、制作电影及电视剧项目,上游包括剧本创作服务、演职人员劳务、其他原材料等;下游包括发行公司、院线、影院、视频网站、电视台、移动互联网及其他新媒体等。例如:2014年度的两部影片中《同桌的妳》的发行公司为光线影业;《心花路放》的发行公司为中影北京发行分公司。

 上下游企业情况如下图:

 ■

 注:上图中标橙色的部分为本公司主要从事的业务。

 (2)北京摩天轮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图或主要服务的流程图,采购模式、生产模式、销售模式、盈利模式和结算模式;

 (一)电视剧业务流程图:

 ■

 (1)筹备阶段

 1、电视剧策划和公司内部立项

 公司电视剧策划分为内部策划和外部策划。内部策划一般由公司内部制片人以及签约导演、编剧根据对观众和电视台的调研以及对市场的预测和把握,进行项目创意,并向策划管理中心提供项目策划方案、项目可行性分析及剧本投入预算。外部策划是指公司策划管理中心对市场上的文学小说和现成剧本进行筛选,并委托给外聘策划人员进行项目策划。

 策划管理中心将项目申请表、候选编剧和制片人人选以及故事大纲或者原著小说提交给公司评估小组审核。评估通过后,由策划管理中心与编剧达成购买剧本的意向,或者达成委托编剧创作剧本的意向。在剧本创作过程中,评估小组会依次对故事大纲、分集大纲、剧本初稿、剧本确认稿进行评估。评估小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制作管理中心、营销管理中心和策划管理中心负责人以及外聘策划人员组成。评估通过的项目,可以进行项目立项;未通过的项目,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修改后再审或直接作出否决的决定。

 2、电视剧筹备,广电部门备案公示以及取得制作许可

 电视剧立项之后即进入筹备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内容包括:确定导演,对剧本进一步修改;初期选景,确定摄制地点,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剧本;制片人提交前期筹备资金使用计划;确定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成立筹备小组;编制摄制预算和摄制资金使用计划;如涉及聘请外籍人员担任演员,开始履行报批手续。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的电视剧制作机构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后从事电视剧摄制工作必须经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备案公示并取得制作许可后方可进行。公司对通过内部评估的电视剧项目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电视剧备案公示,并取得制作许可证。

 3、 组建剧组

 公司以剧组为单位投拍影视剧。剧组由各种专业人员组成,实行制片人制度,制片人负责整个剧组的运作,制片主任负责剧组的日常管理,导演负责影视剧拍摄工作和整体艺术的把控。剧组一般由制片部门、导演部门、摄影部门、美术部门、录音部门、造型部门等组成。剧组组织结构和人员组成如下:

 ■

 组建剧组阶段的具体工作包括:确定剧组成员基本构成,建立剧组办公室;

 主创人员完成看景、美术设计、造型设计等工作;确定主要演员的服装尺寸,主要演员完成试妆、定妆;美术、服装、道具、置景等部门负责人签约进组并开始工作;开始制作主要演员服装,搭建场景(时装戏可适当延后进行);统筹制作分场表,配合美术组工作;演员统筹开始工作,完成全部演员遴选及签约;制片部门确定摄制组外景地及食宿、设备器材等签约事宜;确立AB 组分工,进一步完善剧本,统筹完成分场表等通告工作并确定大的场景拍摄计划;各技术部门调试设备。

 (2)拍摄及后期制作阶段

 1、电视剧拍摄

 电视剧拍摄期的主要任务是完成电视剧画面与同期对白、音效的全部录制。

 拍摄前,导演与演员讨论剧本、对词;制片对主要场景进行考察。拍摄期间各部门各司其职,由制片部门统筹协调处理。拍摄结束后,由制片部门清理现场并进行安全检查,各部门进行工作总结,导演收看素材回放;制片主任和统筹了解拍摄进度,准备第二天拍摄计划。

 在拍摄过程中,剧组需每日制作工作和财务日报表,每七天汇总一周的财务日报表,并制作周财务报表和生产进度表,提供给公司制片管理中心和财务部,便于公司及时控制拍摄进度以及掌握财务情况。此外,剧组需定期将片花提供给制片管理中心,制片管理中心初审后提供给公司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定期召开评估会议,对影视剧进行定期评估,并提出修改建议(如有)。

 2、 宣传与预售

 电视剧预先销售(简称“预售”),是指公司在电视剧作品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前就与电视台、网络视频服务企业等客户签署预售协议,提前向其出售电视剧播映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电视剧预售有助于加快资金流转,减轻公司的资金压力,降低电视剧投资风险。

 公司在拍摄阶段甚至剧本创作阶段即邀请电视台客户介入,强化公司影视剧作品宣传工作,以进一步提升电视剧作品的预售比例。

 3、 后期制作

 后期制作是对前期拍摄素材的艺术再创作,将拍摄形成的画面素材和声音素材,根据剧情需要进行画面初剪、精剪、配音或修音、拟音动效、音乐创作、混录合成等,并根据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直至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3)销售阶段

 1、 公司内部审核

 根据《影视项目质量控制暂行办法》,公司评估小组负责控制影视剧的质量。

 影视剧项目组在各阶段工作完成后,将工作成果报送给制片管理中心,制片管理中心对作品中比较敏感和重要的问题进行审核,并将意见反馈给项目组。策划管理中心将项目组修改后的作品上报评估小组,评估小组作出审核决定。

 2、广电部门审核、取得发行许可证

 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电视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即电视剧摄制完成后,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后方可发行。公司电视剧在通过内部审核后,即报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内容审查手续,申请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3、发行销售

 电视剧制作机构在电视剧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将电视剧的电视播映权出售给电视台(或广电集团)、信息网络传播权出售给网络视频服务企业等新媒体企业、音像制品出版权出售给音像制品出版企业,或者将相关版权出售给专业的影视剧发行企业。

 (二)电影业务流程图

 公司电影业务流程图基本与电视剧类似,差别在于电影一般不采取预售的模式,在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进行销售。

 (三)艺人经纪及相关服务业务流程图

 公司从事的艺人经纪及相关服务业务流程图如下:

 ■

 (1)艺人挖掘、洽谈和签约

 公司根据自身选择标准,对市场上的演艺人才进行评估和筛选,对符合上述标准及具备艺术发展潜力的人员,与之洽谈,达成一致后与之签署演艺经纪代理合同。演艺经纪代理合同就代理范围、代理排他性、公司为艺人提供经纪服务内容、艺人的义务等事项进行约定。

 (2)提供制定发展规划等增值服务

 在艺人签约之后,公司会为其指派专门的经纪人,由其根据艺人个性特点和个人意愿提供制定发展规划、形象策划、宣传推广、培训等专业服务,以期快速提升艺人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3)拓展及评估演艺机会、谈判签约、取得佣金收入

 公司积极为艺人拓展包括参演电视剧、电影和广告代言在内的演艺机会。公司在获取演艺活动信息后,会对艺人是否适合参演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由公司代表艺人与剧组或活动主办方谈判,协助艺人签署合约。在艺人参演电视剧、电影和广告代言过程中,公司会代表艺人与剧组或活动主办方就艺人工作安排进行协商,并提供行政事务顾问等服务。

 最后,公司按照演艺经纪代理合同的约定从艺人收入中获得一定的佣金。

 (四)影视后期制作业务流程图

 ■

 (五)影视广告制作及相关服务业务流程图

 ■

 (六)采购模式

 影视剧行业所发生的采购主要包括剧本创作服务、演职人员劳务、摄制耗材、服装、化妆用品、道具、后期制作服务,以及专用设施、设备和场景的经营租赁等。

 剧本作为影视剧的基础和源头,剧本的质量影响着一部影视剧的成败。目前,公司一般采取两种方式取得剧本:一是直接购买剧本版权,二是委托编剧创作剧本。后者又包括公司先购买小说、漫画等的影视剧改编权,再委托编剧创作剧本,以及公司先自行策划影视剧选题,再委托编剧创作剧本两种形式。

 优秀的演职人员是影视剧行业的稀缺资源,包括导演、摄影和演员等专业人员,由公司或剧组聘请,并支付报酬。

 摄制耗材、服装、化妆用品、道具等由剧组相关部门列出需求清单,经制片人批准(部分采购还需报公司批准)后由专门采购人员或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购。

 剪辑、配音等后期制作服务部分因目前公司会聘请外部专业服务团队提供服务。

 场景一般由剧组进行租用或搭建,租用一般按天计算场地费用。

 影视剧主创人员的选择以及化妆、服装、道具、置景规模化采购等需经由剧组报公司批准。

 (七)生产模式

 (1)以剧组为生产单位

 公司影视剧业务以剧组作为生产单位。剧组是影视行业所特有的一种生产单位和组织形式,是在影视剧拍摄阶段为从事拍摄而临时成立的工作团队。

 剧组由各种专业人员组成。公司实行制片人制度。作为总负责人以及核心组织者和管理者,在影视剧生产过程中,制片人发挥着总体策划、指挥、控制和协调的作用,其管理职责贯穿影视剧项目立项、制作、宣传发行、播出收益等全过程。制片主任负责剧组的日常管理,导演负责影视剧拍摄工作。剧组一般由制片部门、导演部门、摄影部门、录音部门、美术部门、造型部门等组成。

 (2)采取独家或联合投资拍摄

 1、独家投资拍摄

 对于市场前景较好、投资风险较小的项目,在公司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公司一般采取独家拍摄的方式,即由公司全部出资并负责整个制片过程,并独享影视剧全部版权收益及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2、联合投资拍摄(担任执行制片方)

 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投资风险较高的项目,为了缓解资金压力、降低投资风险,公司一般会和其他投资方共同出资进行摄制,并按各自出资比例或按合同约定分享利益及分担风险。在这种模式下,公司担任执行制片方,负责剧组的组建和具体拍摄工作以及资金的管理等。其他投资方一般不参与具体的制片和管理工作。

 3、联合投资拍摄(担任非执行制片方)

 对于公司担任非执行制片方的联合拍摄项目,公司不参与具体的摄制管理,只是将约定的资金投入到联合拍摄的执行制片方,公司按照约定获得版权以及相应的投资收益。

 公司根据影视剧特点以及自身资金状况等实际情况,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量,自主决策选择独立摄制或联合摄制模式。

 (八)销售模式

 (1)电视剧的销售模式

 电视剧销售实质是知识产权的销售,包括电视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音像制品出版权的销售。

 一般情况下,公司向电视台销售电视剧电视播映权分为首轮播映权转让和二轮播映权转让。首轮播映权是指部分电视台可以按约定的顺序在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24 个月内(部分剧目延长到36 至60 个月)先后开始播放的权利;

 二轮播映权是指首轮播放结束后,其它电视台继续播映的权利。由于二轮播映权在播放时间上滞后较多,观众接受度较低,因此二轮播映权的单集销售价格远低于首轮播映权。

 对于电视台,公司电视剧通常采用“先地面后卫星”的销售模式,即首轮播放一般先进行首轮地面电视频道播放,在地面电视频道播放至少6 个月后再开始进行首轮卫视播放。有时,根据卫视客户的需求,部分电视剧不在地面电视频道播出,直接上星播出。

 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销售,一般情况下,公司会将若干年(一般为五年)独占专有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一家网络视频服务企业,进而取得授权收入。

 出于尽快收回资金等原因,对部分电视剧,公司也会采取将电视剧播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全部出售给专门的发行企业,由其再向电视台和网络视频服务企业进行销售,即公司电视剧销售模式存在自主发行和委托发行两种模式。

 委托发行是电视剧制作行业通行的业务模式。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销售渠道和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公司根据影视剧特点以及自身资金状况和影视剧拍摄计划等实际情况,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量,自主决策选择自主发行或委托发行模式。

 (2)电影的销售模式

 电影的销售模式与电视剧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 以“院线+电影院”作为主要销售渠道

 公司电影作品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自己或委托发行公司代理,与各院线公司就影片的放映业务达成合作协议,然后由各院线公司负责对其所管理的影院就影片放映做出统一安排及管理。电影制作和发行公司不能直接与影院签署电影放映协议,院线公司是电影发行公司与影院之间的桥梁。

 2、 电影收入集中实现

 电影具有档期运作的特征,院线公司一般会安排电影在特定的档期播出。由于中国电影企业绝大部分收入来源于电影票房分成收入,因此电影制作和发行企业一般会在此期间集中确认收入及结转成本。根据原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管理局《关于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和行业惯例,院线公司一般将票房收入扣除营业税和电影业发展基金后净额的40%左右分给发行企业,然后由发行企业与制片企业对分得的票房分账收入按约定比例进行分成。

 3、电影一般不存在预售情形

 与电视剧作品的直接消费者为电视台不同,由于电影作品的直接消费者为观众,目前国内电影一般不存在预售的情形,电影制作和发行企业基本上都在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才开始销售。

 (九)盈利模式:有选择的专业化生产销售影视产品

 影视项目盈利模式主要依据其结算模式取得相关收入,电影项目和电视剧项目的结算模式如下:

 电影项目结算根据原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管理局《关于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和行业惯例,院线公司一般将票房收入扣除营业税和电影业发展基金后净额的40%左右分给发行企业,然后由发行企业与制片企业对分得的票房分账收入按约定比例进行分成。

 电视剧结算包括自主发行和委托发行,自主发行收入是指电视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音像制品出版权的销售收入。委托发行收入是公司将电视剧播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全部出售给专门的发行企业,由其再向电视台和网络视频服务企业进行销售,取得收入按协议的分成比例进行结算。

 (3)说明北京摩天轮各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与北京摩天轮母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否存在差异。

 回复:截止2014年12月31日,摩天轮子公司情况如下:

 (1)北京功做事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公司法人:杜扬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企业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调查;技术推广服务;产品设计;电脑动画设计。

 (2)西藏圆梦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公司法人:杜扬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影视文化信息咨询,广告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摄影、摄像服务,文化艺术交流;影视服装道具及影视器材租赁。

 (3)西藏一格万象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公司法人:杜扬

 注册资本:3000万元

 经营范围:影视文化信息咨询,广告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摄影、摄像服务,文化艺术交流;影视服装道具及影视器材租赁。

 (4)北京摩登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公司法人:杜扬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企业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调查;技术推广服务;产品设计;电脑图文设计。

 摩天轮的子公司与摩天轮业务上不存在差异,均为电影、电视剧的投资、制作。

 2、你公司本期年报“会计政策”部分显示,影视及经纪收入包括电影票房分账收入、电影放映收入、电影版权收入等,但未按《2012年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明确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对应流程中的哪一个环节。请你公司:(1)对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进行补充披露;(2)说明影片《同桌的妳》和《心花路放》收入的具体构成,如票房分账收入、电影放映收入、电影版权收入等,同时说明该等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3)说明影片从上映到下映的一般周期、票房统计的时点、从票房统计到公司收入确认的中间环节和所需时间。

 (1)对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进行补充披露;

 回复:

 (一)收入确认的原则:

 影视及经纪收入主要包括电影片发行及其衍生收入、电视剧发行及其衍生收入、艺人经纪及相关服务收入、电影院放映收入等。此类收入的确认的原则为:提供的影视作品、相关服务风险报酬已转移,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如下:

 (1)电影票房分账收入:

 在影片完成摄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于影院上映后,依据公司与院线或发行公司确认的实际票房统计及相应的分账方法所计算的金额确认;根据影片的上下映情况主要有三种确认收入情况: 1、在年度会计期内,电影上映并已下映,会计期末各方对票房统计及分账计算达成一致,按照各方认可的金额确认收入; 2、在年度会计期内,电影上映并已下映,期末各方尚未对票房统计及分账计算达成一致,公司依据公开可查询的票房数据及相应的分账方法合理估计当期收入;?3、在年度会计期内,电影已上映但未下映,即影片档期跨年度会计期末的,则依据公开可查询的票房数据及相应的分账方法合理估计当期收入。在第2、3两种情况下,各方对票房统计及分账计算达成一致金额与估计金额的差额,根据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中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条件在下一会计年度作相应处理。

 (2)电影放映收入:

 在影片上映时按收取的售票款全额确认收入,应付给影片发行方的票房分账款确认为成本。

 收入金额的确认参照销售商品,观众进影院观影后,公司取得了收取电影票款的权利即可确认收入,票房若不同收入金额按不同比例分账,当售票总收入截至期末无法确定时则成本依孰高原则确认,达到谨慎确认收益目的。

 (3)电影版权收入:在影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母带已经交付,且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时确认(若协议明确规定了母带交付的时间,则依协议约定时间及交付时间确定收入;若协议未规定母带交付的时间,则依双方认可的交付时间确定收入)。

 (4)电视剧销售收入:在电视剧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剧拷贝、播映带和其他载体转移给购货方、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时确认。

 电影、电视剧完成摄制前采取全部或部分卖断,或者承诺给予影片首(播)映权等方式,预售影片发行权、放(播)映权或其他权利所取得的款项,待电影、电视剧完成摄制并按合同约定提供给预付款人使用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5)艺人经纪及相关服务业务收入:包括艺人代理服务收入及企业客户艺人服务收入两类。A、艺人代理服务收入:在公司旗下艺人从事公司与艺人签订的经纪合约中约定的演艺等活动取得收入时,公司根据与艺人签订的经纪合约中约定的方式确认收入;B、企业客户艺人服务收入:在服务已提供,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及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时确认。

 A类:艺人(含或不含公司)与影视公司签署的演艺合同,于期末达到艺人应收演艺活动款项时,再根据公司与艺人签订的经纪合约中的约定方式确认收入。

 B类:公司(含或不含艺人)与客户签署的服务合同,于期末完成约定服务工作,达到公司应收服务活动款项时确认收入,同时依据公司与艺人签订的相关服务合同确认成本。

 (6)让渡资产使用权

 让渡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版权等),以及其他非现金资产的使用权而形成的使用费收入,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上述收入的确定应同时满足: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说明影片《同桌的妳》和《心花路放》收入的具体构成,如票房分账收入、电影放映收入、电影版权收入等,同时说明该等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

 回复:电影《同桌的妳》于2014年4月 25 日上映,2014年6月8日下映,当期票房收入4.53亿元,本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及其他制片方应取得票房分账收入16987.50万元、版权收入913.00万元, 合计17900.50万元;根据相关协议本公司合计应取得3870.14万元。该影片下映后,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收到发行公司光线传媒提供的经各投资方盖章确认的票房结算单,按照合同约定的分账比例,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确认《同桌的妳》收入3870.14万元。

 《心花路放》于2014年9月30日上映,2014年11月2日下映,当期票房收入11.60亿,本公司、中影北京电影发行分公司、映月东方公司和东阳坏猴子公司合计应取得票房分账收入45218.38万元;依相关协议本公司合计应取得19102.41万元。该影片为中影北京电影发行分公司发行,因该影片投资方较多,且影片上映时间距离12月31日较短,因此截止12月31日,中影北京电影发行分公司提供的票房结算单未得到各投资方签字盖章确认,摩天轮及公司审计机构遂依据中影发行公司于2015年1月9日提供的票房结算单,经访谈核实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分账比例预估收入,确认当期《心花路放》收入19102.41万元。

 (3)说明影片从上映到下映的一般周期、票房统计的时点、从票房统计到公司收入确认的中间环节和所需时间。

 回复:按照国内影片的情况,影片自上映至下映的一般周期为一个月左右,每部影片的上下映周期各有差异。

 票房统计的时点为影片上映第一天至影片下映的当天。

 票房数据以中国票房网http://www.cbooo.cn/实时更新数据为参考,但非权威数据。

 从票房统计到公司收入确认的中间环节和所需时间:因公司在电影业务中通常的主要角色为电影制片方,因此根据公司和发行公司的惯常合同约定,从影片下映到出具经各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公司收入确认)通常需要六个月时间,个别情况时间会超过六个月。从票房统计到发行公司出具各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的各中间环节及所需时间为产业链上游放映企业和发行公司等各方所主导,公司不具有控制权。

 3、你公司本期年报“会计政策”部分显示,“采用按票款、发行收入等分账结算方式,……,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将其全部实际成本逐笔(期)结转销售成本。”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计划收入比例法具体的计算原则和方法;(2)说明影视业务的成本的项目明细情况,存货下“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确认的时点和条件;(3)举例说明存货(及项下各科目)、收入、成本、应收账款、预收账款、预付款项和其他应付款等会计科目的确认时点和条件;(4)说明影片制作完成后是否存在无法取得主管部门审批或其他导致收入预期剧烈下降的情况,该等情况下公司的应对及处理办法,同时说明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如存货跌价准备确认时点和条件、可变现净值的确认方法等。

 (1)补充披露计划收入比例法具体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回复:

 计划收入比例法具体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公司自首次确认销售收入之日起,在成本配比期内,以当期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占计划收入的比例为权数,计算确定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该方法在具体使用时,本着谨慎的原则进行市场销售预测,主要依靠以往的销售业绩和行业经验对正在上映的影片的市场状况进行综合判断得出,预计影视片可能获得销售收入的总额。在此基础上,计算其各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计算公式为:

 计划销售成本率=影视片入库的实际总成本/预计的销售收入总额×100%

 本期(月)应结转销售成本额=本期(月)影视片销售收入额×计划销售成本率

 计划收入比例除有特殊情况应当随时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

 (2)说明影视业务的成本的项目明细情况,存货下“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确认的时点和条件;

 回复:公司取得各小说的版权、改编权、为将小说形成剧本过程中的编剧费及其他与影视片拍摄相关的前期支出均作在“原材料”反映。

 当项目进入拍摄阶段,即取得拍摄许可证后将相应支出从“原材料”转入“在产品”。

 当项目制作完成取得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时,将相应支出从“在产品”转入“库存商品”。

 (3)举例说明存货(及项下各科目)、收入、成本、应收账款、预收账款、预付款项和其他应付款等会计科目的确认时点和条件;

 回复:

 影片成本归集和收入成本确认的一般程序:影片项目立项程序完成至取得影片拍摄许可证期间,产生的与具体影片项目有关的支出,如剧本类支出和其他支出等作为预付账款反映,待取得结算凭证后剧本类支出结转至“存货-原材料”核算,取得影片拍摄许可证后全部结转至“存货-在产品”核算;取得影片拍摄许可证后至取得公映许可证期间产生支出,如拍摄期间发生的费用及后期制作等支出在取得结算凭证前作为预付账款反映,取得结算凭证后结转至“存货-在产品”核算;取得公映许可证后结转至“存货-库存商品”核算。待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后确认相应收入和应收账款(或货币资金),同时按计划收入比例法结转相应成本。

 收到合作方按合同约定预付的制片款项时,先通过预收款项-“预收制片款”科目进行核算,当影视剧完成拍摄结转入库时,再将该款项转作影片库存成本的备抵,并在结转销售成本时予以冲抵。公司实现销售时,按照公司享有的比例确认收入,合作方享有的收益与公司为之代垫税费的差额确认其他应付款。

 以电影《XXXX》为例

 我公司某项目《XXXX》,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由我公司负责制作。我公司投资占60%即1200万元,投资方A公司投资40%即800万元。此项目由B公司负责宣传发行,费用预算为1000万元,宣发协议约定B公司收取分账收入的10%作为发行服务费,宣传费用和发行服务费在分账款中优先收回(后面已附计算过程,见第8条收入确认部分)。

 1、当我公司收到A公司的项目投资款时作为预收项目款进行核算,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800万元

 贷:预收制片款-《XXXX》-A公司 800万元

 2、当购买小说版权、改编为剧本等在取得《拍摄许可证》前发生的费用共为400万元其中200万元未及时取得结算凭证,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XXXX》200万元

 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00万元

 在取得结算凭证后,将预付账款转入原材料科目

 借:原材料-《XXXX》200万元

 贷:预付账款 200万元

 3、在取得《拍摄许可证》进入拍摄阶段后,将原材料转入在产品成本,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在产品-《XXXX》-剧本费用 400万元

 贷:原材料-《XXXX》400万元

 4、在拍摄过程中所发生的演职人员费用、场地费用、灯光器材等等费用1500万元,其中500万元未及时取得结算凭证、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在产品-《XXXX》-演员、场地等等1000万元

 借:预付账款 5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500万元

 在取得500万元的结算凭证后,将预付账款转入生产成本科目。

 借:在产品-《XXXX》-演员、场地等等500万元

 贷:预付账款 500万元

 5、拍摄完成,进入后期制作阶段,在此过程中发生费用100万元。

 借:在产品-《XXXX》-制作费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

 6、当制作完成,我公司取得《公映许可证》后,且拍摄制作过程的所发生的成本已经A公司认可。将项目成本与A公司的项目投资款对抵,我公司应负担部分转入库存商品科目,如下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XXXX》2000万元

 贷:在产品-《XXXX》各明细科目 2000万元

 借:预收制片款-《XXXX》-A公司800万元

 贷:库存商品-《XXXX》-成本备抵 800万元

 7、宣传费用:在上映前及上映过程中的宣发工作,均由B公司负责,在此过程中发生相关成本1000万元。不在我公司账务过程中体现。

 8、收入确认:影片播映,到下映,共计取得票房收入4亿元。在院线扣除流转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后的净票房中,片方分配约40-43%,在《XXXX》项目中按1.6亿元计算。则B公司可收取发行服务费1600万元+宣传费用1000万元=2600万元。则剩余可分配票房为13400万元。即我公司可取得分账款8040万元、A公司可取得分账款5360万元。在取得项目结算单后,我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我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B公司 134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40万元

 贷:应付账款-A公司 536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999999元

 借:库存商品-《XXXX》-成本备抵8000000元

 贷:库存商品-《XXXX》19999999元

 (因我公司还有此项目的相关权力,在产成品科目像征性保留1元)

 9、收到B公司分账款时,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3400万元

 贷:应收账款-B公司13400万元

 后依据结算单向A公司支付分账款

 借:应付账款-A公司 536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360万元

 至此,该项目完结。

 (4)说明影片制作完成后是否存在无法取得主管部门审批或其他导致收入预期剧烈下降的情况,该等情况下公司的应对及处理办法,同时说明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如存货跌价准备确认时点和条件、可变现净值的确认方法等。

 回复:

 1、影片制作完成后存在无法取得主管部门审批或其他导致收入预期剧烈下降的可能性,截至本期末公司尚未发生类似情况。

 对于上述可能发生的其情况,公司制订了相关的应对及处理预案,主要程序为:(1)在项目投资决策和制作阶段,即对包含发行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进行预分析,采取应对措施化解风险。(2)对已出现的前段所述风险,及时召开项目风险分析应对会议,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如调整剧本剧情或演职人员等措施以达到主管部门审查要求。

 2、年度会计期末,公司按会计政策的要求对出现的包含上述及其他减值迹象的项目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减值测试程序,对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存货跌价损失。

 3、可变现净值的确认方法:

 根据出现上述情况的具体项目,在取得确凿证据的情况并结合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合理估计项目收入,减去将要发生的新增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如果预计影视片不再拥有发行、销售市场,则将该影视片成本予以全部结转损失。

 4、补充披露报告期末存货余额前五名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的名称、拍摄或者制作进度、合计账面余额及其占公司全部存货余额的比例。

 回复::公司期末存货余额前五名的电影、电视剧合计账面余额共计118,964,726.35元,占全部存货余额的比例为87.4%,具体情况如下:

 ■

 5、在年度报告中分析公司竞争能力时,补充披露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演职人员(包括制片人、导演、演员)的变动情况,以及前述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回复:公司主要的演职人员如下表:

 ■

 在2014年度,制片人李亚平、岳翔,导演郭帆在合作过程中未能进行有效的项目合作,因此经友好协商,同意终止合作。因公司与该三人合作时间较短,与其历史合作项目均已完成或终止,公司未来运营与其三人的合作无依赖关系,因此与该三人解约对公司无重大影响。

 6、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计划拍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的实际进展情况和许可资质的取得情况,如与计划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说明原因;补充披露下一季度公司新增和取消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的拍摄计划,包括开拍时间(如确定)、预计发行或者上映档期(如确定)、合作方及合作方式(如确定)、拍摄或者制作进度、主要演职人员(如签约)。同时,请你公司注意在今后的所有定期报告中披露以上内容,若2015年一季度报未披露以上内容,请同时进行补充披露。

 回复:报告期内计划拍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的实际进展情况和许可资质的取得情况如下表,截止目前与计划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无取消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

 公司2015年一季度新增两部电影,分别为动画电影《疯狂的年兽》,该部动画电影为摩天轮子公司一格万象投资的电影,一格万象占总投资的30%;另一部电影为《少年班》,摩天轮占总投资的20%。

 2015年度计划拍摄影视作品的进展情况:

 ■

 备注:《解救吾先生》原名《最强对手》;《真相》原名为《说谎者》。

 7、你公司本期年报显示,你公司因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导致会计政策变更,调整了包括交易线金融资产、递延收益等4个科目。请你公司详细说明对科目调整的具体事项、原因和相关分录。

 回复:有关科目列报调整的具体事项和原因如下表列示:

 ■

 注:相关分录无,仅为报表列报项目变动。

 具体事项仅指:

 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由“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变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项目。

 递延收益科目原来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在“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现在列入资产负债表“递延收益”项目列示。

 8、你公司本期年报显示,非经常性损益中存在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3597.7万元。请你公司详细说明该费用发生的具体事由和会计处理相关分录。

 回复:2011年7月,公司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签署北旅广场国有资源整合改造一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详细内容,公司已于2011年7月11日披露,公告编号:2011-34)。2013年11月21日,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和北京金秋莱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体以230000万元人民币竞得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新城MC08-014/015地块住宅混合公建、商业金融用地(配建“经济适用房”、“自住商品房”)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北旅广场地段)(公司已于2013年12月19日披露,公告编号2013-56)。经与区政府多次协商最后达成一致,就借款利息、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利润及土地溢价事宜签署补充协议(公司已于2014年7月25日披露,公告编号2014-38)。、

 年报中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3,597.7万元为北京文化收取的北旅广场项目拆迁代垫款项利息收入。2011年北旅广场拆迁,我公司与门头沟政府签订协议,进行北旅广场拆迁的一级开发,约定由我公司垫付前期拆迁安置款,拆迁完成后,政府支付我公司北旅广场一级开发成本8%的委托开发收益及土地上市溢价款的40%,而对我公司所垫借款则不计算借款利息。2014年7月我公司与政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政府不再给予我公司北旅广场土地溢价款的40%,但支付前期垫付资金的借款利息3597.71万元及一级开发成本8%的委托开发收益3757.09万元(该两笔金额均由区审计局审计后出具)。

 会计处理的相关分录:

 借:银行存款 3597.71万元

 贷:财务费用 -3597.71万元

 9、你公司本期年报显示,本年度股本增加1362万股。请补充披露股本变动的原因,同时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和披露》,补充披露比较期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过程。

 回复:本年度股本增加1362万股为我公司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份额,于2014年12月完成,详见公司2014年11月11日公司对外披露《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每股收益计算过程如下列示:

 ■

 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过程如下表:

 ■

 10、你公司本期年报显示,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发行分公司为你公司第一大客户,销售金额1.91亿元,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高达45.4%。请你公司说明与中影公司的关联关系,说明销售主要依赖该客户的原因。

 回复::2014年,公司影视业务收入来源于子公司摩天轮公司出品的两部电影《同桌的妳》和《心花路放》项目,其中《同桌的妳》的发行结算方为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心花路放》的发行结算方为中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发行分公司。因《心花路放》项目票房较好,造成收入金额及在当期销售总额中占比较高,造成该项问题的主要原因为公司新进入影视行业当期收入规模较低,项目较少,个别项目占销售额比例较大,公司与中影公司并无关联关系和依赖关系。未来项目选择发行企业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11、你公司本期年报显示,2014年管理费用比上年增加5732万元,主要是因为:(1)合并口径增加摩天轮和艾美公司管理费用1661万元;(2)由于国家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及社保基数等,使得人力成本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3)随着募投项目投入使用,折旧和摊销费用增加。请你公司说明人力成本、折旧、摊销的具体影响金额。

 回复:2014年三项费用的具体影响金额如下列示:

 ■

 12、你公司本期年报“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显示,本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投资损失、存货的减少、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科目均较上期有较大变动。请你公司逐项说明各科目本期变动较大的原因。

 回复:本期报告中现金流量附表中变动较大的项目成因列表如下:

 ■

 经营性应收项目减少列表:

 ■

 13、你公司本期年报显示,收到百花速8空场地补偿收入1693万元。请具体说明该事项的情况、获得补偿的原因、近三年获得补偿的情况和未来的影响。

 回复:2011年7月门头沟区政府对北旅广场项目进行规划拆迁,我公司投资参与了北旅广场国有资源整合改造项目,并率先将在征收范围内的所属企业百花速8和百货商场关停并拆除,当时仅针对企业实际经营面积进行补偿,空场地尚未纳入拆迁补偿范围(合作协议书详细内容,公司已于2011年7月11日披露,公告编号:2011-34)。

 2013年区国资委所属企业京门商业(此单位在拆迁征收范围内)向区政府提交请示,关于京门商业所属企业经营性场地全部按照营业面积认定,按照2825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货币补偿,并得到区领导批示及门头沟区人民政府门政会[2013]112号文件会议纪要。依据门头沟区人民政府门政会[2013]112号文件会议纪要,我公司被拆迁企业百花速8应同样享有同区国资委所属企业同等条件的拆迁征收补偿标准,因此我公司于2014年2月上报区政府关于百花速8空场地补偿的相关事宜,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同意支付我公司相关补偿, 随即我公司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了就经营性空场地补偿的协议,针对经营性空场地给予部分认定,认定标准如下:

 空场地面积为7559.22平方米,按80%给予补偿,补偿面积:6047.38平方米。补偿金额按28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奖励补助费合计:16932664元。空场地对应土地成本为1266.28万元,该协议影响净利润319.95万元(2013年公司净资产为84952万元,净利润为3254.77万元,交易金额和净利润均未达到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的10%,未达到披露要求)。该协议为北旅广场国有资源整合改造项目其中一部分,公司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对北旅广场事项进展情况进行了持续的披露公告(详见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和2014年7月25日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3-56;2014-38)。

 14、你公司《关于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显示,自2011年7月以来,公司将百花速8酒店改扩建项目的闲置募集资金8000万元不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同时你公司年报显示,公司存在证券投资。请你公司说明:(1)自2011年7月以来,公司历次在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是否按照《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出具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2)公司报告期内进行证券投资是否违反前述承诺或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办法;(3)请保荐机构同时发表意见。

 回复:(1)自2011年7月以来,我公司在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均按照《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出具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2)公司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是我公司子公司双恒投资公司名下的证券投资,该证券投资资金均为我公司2011年度以前自有资金,自2011年以来公司未曾向双恒投资公司注入资金增加证券投资或以其他方式单独进行过证券投资,公司报告期内进行证券投资遵循了前述承诺和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办法相关规定。

 (3)保荐机构意见

 1、自2011年7月以来,公司在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均按照《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出具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意见承诺;

 2、公司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是在公司子公司双恒投资公司名下做的证券投资,该证券投资资金均为公司2011年度以前自有资金,自2011年度以来公司未曾向双恒投资公司注入资金增加证券投资或以其他方式单独进行过证券投资。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历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同时公司也遵循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前述承诺。

 15、你公司《2014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无任何资金占用和往来内容,请确认上市公司是否与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均无资金占用或往来情况,若有,请进行更正披露。

 回复:我公司、公司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2014年度与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均无资金占用或往来情况。

 16、在本期年报承诺事项中,补充披露收购摩天轮及股权激励事项中诸如限售期、盈利预测补偿等承诺内容和履行情况。

 回复:(1)收购摩天轮限售期、盈利预测补偿等承诺内容和履行情况

 (一)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1、如果在承诺年度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连续四个会计年度内摩天轮实际净利润低于《评估报告》所预测的同期净利润数据,西藏公司应对北京文化进行补偿。北京文化与西藏公司就补偿事宜于收购协议签署日同时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作为收购协议附件,与收购协议同时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各方一致同意,根据《评估报告》,摩天轮2014年度至2017年度盈利预测净利润分别为:2014年1,537.03万元,2015年2,441.90万元,2016年3,043.08万元,2017年4,022.44万元。

 3、实际净利润的确定

 每个承诺年度结束后,北京文化应聘请经西藏公司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专项审核意见出具日最迟不晚于当年的3月30日。

 (二)补偿金额及补偿方式

 1、西藏公司应补偿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每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已补偿金额。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应补偿金额时,如果各年度计算的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2、西藏公司的补偿方式为:西藏公司以本次交易中北京文化尚未支付的现金对价直接冲抵应补偿金额,如未支付的现金对价不足以冲抵,则不足部分由西藏公司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3、补偿支付:如果应补偿金额小于当期价款,则补偿将由北京文化在向西藏公司支付当期价款时直接扣除,西藏公司无需再进行上述补偿支付。如果应补偿金额大于当期价款,则西藏公司应在收到收购协议。规定的书面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金额与当期价款的差额部分支付至北京文化指定的银行账户。

 4、宋歌先生同意与西藏公司就收购协议约定的所有形式的盈利补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实施情况

 1、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与西藏公司及宋歌先生签署了股权购买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股权购买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详细内容见2013年12月17日巨潮网公告,公告编号:2013-54)。

 2、按照收购协议于2014年1月3日,支付首期收购价款3000万元;

 3、2014年1月9日,摩天轮公司已过户公司名下,完成了相关标的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

 4、公司按照收购协议,于2014年1月14日,支付第二期收购价款人民币3500万元;

 5、公司按照收购协议,于2015年3月5日,支付第三期收购价款人民币1500万元。

 (四)业绩实现情况

 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喜审字[2015]0122号《审计报告》,北京摩天轮传媒文化有限公司2014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276.8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201.81万元。

 根据有关文件,北京摩天轮传媒文化有限公司2014年度的业绩承诺已经实现。

 (2)股权激励限售期、承诺内容和履行情况

 (一)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期: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计算,整个计划有效期为3年。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的12个月为锁定期。锁定期后为解锁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时间安排如下:

 ■

 (二)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对于按照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每一次申请标的股票解锁的公司业绩条件为:

 1、锁定期201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2014年-201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300万元、3400万元。

 (三)实施情况

 1、2014年8月1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随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9月25日,公司获悉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4年10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4年11月5日,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4年11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41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确定以2014年11月11日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全部36名激励对象授予14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6、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的议案》,调整后,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的总数由1400万股调整为1362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从36人调整为31人。

 (四)公司业绩情况

 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喜审字[2015]0116 号《审计报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984.3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175.59万元。

 根据有关文件,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的业绩承诺已经实现。

 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披露了《关于收购北京摩天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业绩承若情况的鉴证报告》、《关于收购北京摩天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业绩承若情况的说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承若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和《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承若完成情况的说明》,详细说明了收购摩天轮及股权激励事项中诸如限售期、盈利预测补偿等承诺内容和履行情况。

 17、在本期年报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及其影响部分中,补充披露股权激励解锁条件,激励对象考核情况。

 回复:1、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对于按照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每一次申请标的股票解锁的公司业绩条件为:

 (1)锁定期201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2014年-201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300万元、3400万元。

 2、激励对象考核情况

 激励对象名单:

 ■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考核办法考核,上述31名激励对象2014年度考核均已达标。

 18、说明股权激励相关的会计处理和分录。

 回复:我公司有关股权激励相关会计处理及分录处理如下:

 (1)收到股权激励款(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12,176.28

 贷:股本 1,362.00

 资本公积 10,814.28

 (2)估计回购义务(单位:万元)

 借:库存股 12,176.28

 贷:长期应付款 12,176.28

 注:该分录是根据中国证监会2013上市公司年报监管报告里有关股权激励会计处理要求执行的。

 (3)确认股权激励费用(单位:万元)

 借:管理费用 274.47

 贷:资本公积 274.47

 19、你公司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编报内控评价报告,缺乏纳入评价范围单位占公司总资产比例或占公司收入比例、内控缺陷认定标准等重要内容。请你公司进行更正,重新提请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做更正披露。

 回复:公司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修改完成内控评价报告,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告。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1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