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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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公司2005年3月25日上市起,控股股东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累计减持我公司股票752.35万股,减持比例为3.06%。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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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减持其间任意30天减持数量均未超过1%。
2、本次减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3、公司于2005年11月4日发布《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05-029)。控股股东南京港务管理局(现为“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其中法定承诺为:南京港务管理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附加承诺为:(1)南京港务管理局承诺在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后,将向2005-2009年每年的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满足以下条件的利润分配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非累计未分配利润)的50%。(2)南京港务管理局承诺自所持股份获得流通权之日起36个月内,在遵守上述承诺的前提下,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南京港股票,委托出售价格不低于9.07元/股(若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3)南京港务管理局承诺在2010年12月31日前不因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而失去对南京港的绝对控股地位(持股比例不少于51%)。
该股权分置改革承诺已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控股股东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履行完毕。
本次减持,控股股东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未违反相关承诺。
4、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未来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公司股份将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三、备查文件
1、相关股东减持情况说明;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