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6月9日,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元股份”)披露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编号:临-2015-037)。
近日,公司注意到市场媒体对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事先告知书和公司非公开发行推进情况较为关注。为保证披露信息准确完整,使广大投资者得以充分理解,公司现就有关事项及风险说明如下:
2014年8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沪专调查字2014171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4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内容。公司就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作出以下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目前尚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公司目前无法掌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立案调查事项的进展,也无法预测本次立案调查可能的处罚是否会使公司发生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亦无法保证能完全消除相关不利因素。公司现提请广大投资者特别注意上述风险,若立案调查时间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之日起12个月,或若本次立案调查可能的处罚造成公司不满足非公开发行条件的不利因素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之日起12个月内无法消除,公司董事会将不再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立案调查结束时间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正式结案决定书为准。2015年6月9日之公告内容系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的事先告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本次立案调查尚未结束,公司目前仍存在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若立案调查时间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之日起12个月,或若本次立案调查可能的处罚造成公司不满足非公开发行条件的不利因素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之日起12个月内无法消除,公司董事会将不再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