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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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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编号:2015046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5年6月10日,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股东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核材”)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告知函内容如下:

 2015年5月5日至2015年6月8日期间,沃尔核材之一致行动人易顺喜、童绪英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44,247,803股,占公司总股本5%。其中易顺喜购买19,565,428股,童绪英购买24,682,375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沃尔核材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为237,112,7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7938%。

 具体情况详见沃尔核材及一致行动人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六月十日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 长园集团

 股 票 代 码: 600525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

 通讯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

 信息披露义务人:周和平先生

 身份证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伟路8号6栋402

 通讯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

 信息披露义务人:万博兄弟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1002-09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1002-09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外贸信托·万博稳健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外贸信托·万博稳健7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外贸信托·万博稳健9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F6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F6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新华基金-工行-万博稳健10期资产管理计划)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5号附1号1层1-1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5号附1号1层1-1

 信息披露义务人:易华蓉

 身份证住所: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大院

 通讯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

 信息披露义务人:邱丽敏

 身份证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伟路8号6栋402

 通讯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

 信息披露义务人:易顺喜

 身份证住所: 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东正街54号1-2

 通讯地址: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东正街54号1-2

 信息披露义务人:童绪英

 身份证住所: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东正街54号1-2

 通讯地址: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东正街54号1-2

 股份变动性质:增持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六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核材”)于2015年4月30日披露过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仅就不同部分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结构

 沃尔核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周和平先生,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万博兄弟主要业务为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万博兄弟于2012年成立,其近三年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周和平先生持有沃尔核材34.90%的股权,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有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沃尔核材及其一致行动人基于看好长园集团长期发展的目的,在2015年5月5日至2015年6月8日期间,沃尔核材之一致行动人童绪英及易顺喜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共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44,247,803股,其中童绪英购买24,682,375股,易顺喜购买19,565,428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沃尔核材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37,112,7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7938%。

 二、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沃尔核材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长园集团股份的计划。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2014年5月26日,沃尔核材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开展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周和平先生、万博兄弟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易华蓉、邱丽敏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资金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用于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周和平先生、万博兄弟、外贸信托、易华蓉、邱丽敏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公司、周和平、万博兄弟、外贸信托之“外贸信托·万博稳健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易华蓉、邱丽敏将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参与对长园集团股权投资工作。

 2014年10月27日,沃尔核材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外贸信托(代表外贸信托·万博稳健7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外贸信托·万博稳健9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公司与外贸信托之“外贸信托·万博稳健7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外贸信托·万博稳健9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参与对长园集团股权投资工作。

 2014年12月23日,沃尔核材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新华基金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公司与新华基金(代表"新华基金-工行-万博稳健10期资产管理计划")将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参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工作。

 2015年4月27日,沃尔核材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易顺喜、童绪英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易顺喜、童绪英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公司与易顺喜、童绪英将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参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工作。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沃尔核材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表:

 ■

 2015年5月5日至2015年6月8日期间,沃尔核材之一致行动人童绪英及易顺喜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共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44,247,803股。至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37,112,7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7938%。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取得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2014年9月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沃尔核材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共计26,698,229股质押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并办理了股权质押手续,质押期限为2014年9月9日至申请解除质押登记为止。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周和平先生于2015年4月7日将其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30,000,000股质押给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办理了股权质押手续,本次交易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4月7日,购回交易日为2016年4月6日;其于2015年4月9日,将其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12,947,711股质押给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办理了股权质押手续,本次交易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4月9日,购回交易日为2016年4月8日。

 2015年4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易华蓉女士将其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42,975,795股质押给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办理了股权质押手续,质押期限为2015年4月15日至其申请解除质押登记为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为237,112,7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7938%;合计质押股份数为112,621,7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7263%。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为沃尔核材之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上市公司股票44,247,803股,资金来源均为其自筹资金。无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无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后续计划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十二个月暂无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十二个月暂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购买或置换资产等重大重组的计划。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2015年4月15日,长园集团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沃尔核材提名隋淑静女士为长园集团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贺云先生为长园集团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日,长园集团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沃尔核材提名贺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候选人。上述议案已经长园集团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有相关决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在本报告签署之日起前 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前6个月内买卖长园集团股份的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未买卖长园集团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

 万博兄弟2012年、2013年、2014年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1、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万博兄弟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

 ■

 2、利润表

 编制单位:万博兄弟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下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财务顾问声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声 明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15年6月9日

 声 明

 周和平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周和平(签字):

 日期:2015年6月9日

 声 明

 万博兄弟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万博兄弟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15年6月9日

 声 明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外贸信托·万博稳健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外贸信托·万博稳健7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外贸信托·万博稳健9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15年6月9日

 声 明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新华基金-工行-万博稳健10期资产管理计划)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15年6月9日

 声 明

 易华蓉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易华蓉(签字):

 日期:2015年6月9日

 声 明

 邱丽敏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邱丽敏(签字):

 日期:2015年6月9日

 声 明

 易顺喜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易顺喜(签字):

 日期:2015年6月9日

 声 明

 童绪英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童绪英(签字):

 日期:2015年6月9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9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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