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6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5—030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2015年6月8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 (2014)乐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乐山中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上述诉讼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临2014-103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

 原告: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5年6月2日,乐山中院作出(2014)乐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8日

 备查文件

 (一)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