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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天业通联 公告编号:2015-039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6月7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5年6月4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了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新生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的董事8名,实际参会董事8名,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上述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7日

 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天业通联 公告编号:2015-040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委托贷款事项概述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公司拟通过招商银行北京太阳宫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向北京国英富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英富诚”)提供委托贷款1.35亿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6个月(可提前归还),贷款年利率为10%。目前协议尚未签署。

 本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金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因此,此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宜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承诺:在此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二、委托贷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国英富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B301

 法定代表人:郭辉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7年2月2日

 营业期限:2007年2月2日至2027年2月1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中介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海南吉富达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丁芬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国英富诚资产总计47,802.52万元,负债总计48,945.55万元,净资产-1,143.0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02.39%。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2,174.61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15年3月30日,国英富诚资产总计72,727.28万元,负债总计43,068.74万元,净资产29,658.5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9.22%。2015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30,801.57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委托贷款的主要内容

 1、委托贷款金额:1.35亿元人民币

 2、委托贷款用途:流动资金周转

 3、委托贷款期限:6个月(可提前归还)

 4、委托贷款利率:年利率为10%

 5、担保措施:自然人丁明山以其持有的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境内内资股)1,160万股提供质押担保。

 四、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自然人丁明山以其持有的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境内内资股)1,160万股【每股对应香港H股上市公司一股股票 (股票代码: 03699.HK)】提供质押担保,并设置了质押股票的预警线【质押股票总市值不低于融资金额(本金+应付未付利息)的1.5倍】和补仓线【质押股票总市值不低于融资金额(本金+应付未付利息)的1.3倍】。

 五、委托贷款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在保证经营所需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委托招商银行贷款给国英富诚,自然人丁明山以其持有的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境内内资股)1,160万股提供质押担保。

 此次委托贷款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对公司整体效益的提升具有积极作用。本次委托贷款不构成关联交易。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委托贷款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资金充裕,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通过招商银行北京太阳宫支行向北京国英富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可有效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自然人丁明山以其持有的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境内内资股)1,160万股【每股对应香港H股上市公司一股股票(股票代码:03699.HK)】提供质押担保,收回该笔贷款风险较小,该委托贷款事项符合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贷款,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本次委托贷款后,公司近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金额为1.51亿元,占公司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9.94%。

 九、公司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逾期情况

 公司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逾期情况。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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