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执字第456、(2007)一中执字446、447、44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浙江京盛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世纪远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7230号、第7231号、第7232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解除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单支行对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持有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1300000股的质押。
二、解除质押后协助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持有的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1702700股扣划至广东宏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每股折价20.07元。
现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传送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5司冻113号),公司股东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持有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31300000股司法强制解除质押,解冻日期为2015年6月8日。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执字第456、(2007)一中执字446、447、44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2、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5司冻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