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盈方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方微有限”)于2015年6月4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152号)及相关诉讼材料,主要内容为深圳市大坦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坦数码”)就与盈方微有限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情况
(1)原告:深圳市大坦数码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志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福田大厦1211室
(2)被告:上海盈方微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成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祖冲之路2290弄1号1305、1306单元
2、诉讼事由
2015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2个型号的液晶屏总成,合同总价款为9,598,000美元,双方约定由被告的香港子公司InfoTM Microelectronics(HK)Co.,Limited(以下简称“InfoTM”)在香港向原告交货,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交易方式另行向InfoTM下达采购订单。当天原告与被告的子公司InfoTM下达了采购订单,并另行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InfoTM交货时间为InfoTM收到原告20%的定金后一周内。原告已于2015年4月8日按照合同约定把20%的定金即1,919,600美元支付到被告指定的账户上,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原告交付货物。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认为被告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3、原告诉讼请求事项
(1)判令解除双方订立的《购销合同》;
(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23,551,572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次诉讼事项已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之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之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152号)
2、深圳市大坦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起诉状
特此公告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