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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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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基金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六)其他

 1、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可相应予以修改,此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的基础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在本基金存续期内,A类份额、B类份额只上市交易,不单独接受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基础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基础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础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基础份额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基础份额的赎回。

 在确定基础份额的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础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础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使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申购、赎回基础份额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自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之日(T日)起7个工作日内(T+7日,包括该日)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时,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50,000元人民币,超过50,000元的应为1元的整数倍(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限制、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1)场外基础份额的申购费率

 ■

 注:特定申购费率仅适用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以场外方式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

 (2)场内基础份额的申购费率比照非特定投资群体的场外基础份额申购费率执行。

 (3)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 赎回费用

 场外基础份额的赎回费率与场内基础份额的赎回费率相同,具体如下:

 ■

 3.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4.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其他相关手续费。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者。

 举例说明一:

 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场外申购本基金10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1%,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1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99,900.1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00.10=99.90元

 申购份额=99,900.10/1.1100=90,000.09份

 即:该投资者场外申购100,000元本基金,可得到90,000.09份基金份额。

 举例说明二:

 某投资者场内申购本基金10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0%,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100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1100=89,198.11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89,198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89,198×1.1100=99,009.78元

 退款金额=100,000-99,009.78-990.10=0.12元

 即:该投资者场内申购本基金10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100元,则其可得到89,198份基金份额,退款0.12元。

 3.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举例说明:

 某投资者持有10,000份基础份额365天后(未满730天)决定从场外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32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1320×0.25%=28.3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1320-28.30=11,291.70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10,000份基础份额365天后(未满730天)从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32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291.70元。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 基础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将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因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9、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方式及相关业务规则,须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第4、7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9、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方式及相关业务规则,须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础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的份额数之和)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总和)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的基础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A类份额、B类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的基础份额以及场内认购、申购的基础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础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础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份额、B类份额只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申购与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指定。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础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础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上市交易或基础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转指定。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础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础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相应技术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开通多币种(包括但不限于美元)的申购、赎回业务,不同币种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对应币种折算净值为基准计算。多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细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三)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一)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及配对转换方式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与A类份额、B类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指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每2 份场内基础份额按1:1的比例转换为1 份A类份额与1份B类份额的行为。

 2、合并。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 份A类份额与每1 份B类份额申请按照1:1的比例转换成2份场内基础份额的行为。

 场外基础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场外基础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自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上市交易后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及业务办理费用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业务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场内基础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A类份额与B类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为正整数且相等。

 4、场外基础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基础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及办理折算业务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接受配对转换。

 2、基金管理人根据某一类或几类基金份额数量情况,认为有必要暂停分拆或合并的。

 3、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结算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其中,场外基础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B类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相关规则,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确定股票、债券等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0.35%以内。

 2. 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① 法律法规的限制;

 ②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③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

 ④ 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或增发;

 ⑤ 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

 ⑥ 其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2)股票组合的动态调整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① 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② 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判断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③ 标的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④ 基金发生申购赎回等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效果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⑤ 法律法规限制、股票流动性不足、股票停牌等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根据指数建立组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3、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交易,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2)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4、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95%×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收益率+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若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及维护,或指数名称发生变更,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标的指数因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而不适合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标的指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从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本基金的基础份额为股票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相似。长期而言,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与基础份额相比,A类份额具有预期风险、收益较低的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基础份额;B类份额具有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基础份额。

 (六)投资决策依据及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其调整公告等;

 (3) 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1) 基金经理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2) 基金经理依据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3) 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编制方案、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变化情况、基金申购赎回情况、指数成份股派息情况等,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降低跟踪误差,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4) 投资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量化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考。

 (5) 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八)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其他

 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变更为ETF联接基金,但分级运作的有关约定不受此影响,此事项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或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在不违背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

 (5)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上述数据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本基金(包括基础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初费和年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02%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伍万元(50,000),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算方法或费率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许可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募集”之“基金份额的认购”一节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申购、赎回的费率”与“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3.转换费率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另行制定并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九、基金份额的折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包括定期份额折算与不定期份额折算两类折算方式。

 (一)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及折算频率

 以每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作为折算基准日。每一运作周年折算一次,若距离上一次基金份额折算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折算。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A类份额、基础份额。

 3.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方式

 A类份额和基础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在折算时,A类份额的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即A类份额每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本金1.0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基础份额分配给A类份额持有人。

 基础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基础份额将按1份A类份额获得新增基础份额的分配。其中,持有场外基础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基础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基础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基础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各类份额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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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B类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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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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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举例

 假设在本基金成立后第2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当天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为14,950,000,000元。当天场外基础份额、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50亿份、20亿份、30亿份、30亿份。定期份额折算前,每份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700元,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

 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A类份额和基础份额,即分别为30亿份和70 亿份。

 ■

 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基础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 A类份额持有人新增场内基础份额合计为188,340,000份;折算完成后A类份额仍为30亿份。

 (3)基础份额

 场外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外基础份额的份额数按如下方式计算:

 ■

 在实施定期份额折算时, A类份额与基础份额折算的具体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折算结果公告为准。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1)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5000元;或(2)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0.2500元。

 1.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5000元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情形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及折算频率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5000元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为不定期。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A类份额、B类份额和基础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折算前后,A类份额的份额数量保持不变,且A类份额与B类份额始终保持1:1的基金份额配比。折算完成后,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2)B类份额

 折算前后,B类份额与A类份额的份额数量保持1:1的份额配比。

 ■

 3)基础份额

 折算后,持有场外基础份额的持有人将获得新增场外基础份额,持有场内基础份额的持有人将获得新增场内基础份额。折算完成后,原基础份额(含场内份额、场外份额)的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的基础份额(含场内份额、场外份额)的份额数量按如下方式计算:

 ■

 (5)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10,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时,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B类份额折算的具体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折算结果公告为准。

 2. 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0.2500元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情形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及折算频率

 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0.2500元,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为不定期。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A类份额、B类份额、基础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折算前后,A类份额与B类份额始终保持1:1的份额配比。折算后,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A类份额、B类份额、基础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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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A类份额

 折算前后,A类份额与B类份额始终保持1:1的份额配比。

 ■

 3)基础份额:

 折算后,场外基础份额的持有人份额获得新增场外基础份额,场内基础份额的持有人获得新增场内基础份额。

 基础份额(含场内份额、场外份额)的持有人折算后持有的基础份额(含场内份额、场外份额)按如下方式计算:

 ■

 (5)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10,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与B类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

 (三)基金份额折算余额的处理方法

 折算完成后,场外基础份额余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份额余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零碎份额部分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处理。如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有变化,以其最新规定为准。

 (四)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上市交易、份额配对转换和基础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跨系统转托管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1、如某次定期折算距离前一次不定期折算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则基金管理人可不进行该次定期折算。

 2、若在某一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六)其他

 1、未来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定期份额折算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即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过1.0000元部分的折算可采取现金分配方式而非基础份额方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有权调整基金份额折算业务相关规则,《基金合同》届时将相应予以修订,此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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