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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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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号编号:2015-037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宇顺电子”)于2015年6月4日收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咸宁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的有关当事人

 1、原告方

 原告:赤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赤壁政府”)

 公司住所:湖北省赤壁市河北大道206号

 法定代表人:李朝曙

 2、被告方

 被告一:赤壁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壁宇顺”)

 住所:赤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伙光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魏连速

 被告二: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中区M-6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魏连速

 (二)本次诉讼的有关情况

 背景情况:2011年11月,公司与赤壁政府签订了《电子玻璃产业化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拟投资8.3亿元在赤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赤壁开发区”)建设电子玻璃产业化基地项目(以下简称“赤壁基地”),出资在赤壁市设立全资子公司赤壁宇顺,项目拟以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入,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根据《投资协议书》,赤壁政府应为公司投资提供“七通一平”项目用地331.79亩,建设10万平米工业厂房免费提供给公司使用,协助公司向银行融资并对企业设备购置给予贷款贴息,提供各项投资优惠政策及项目所需资源支持,由公司在正式投产后三年内偿还赤壁政府代建厂房资金(具体内容详见2011-046号公告)。根据《投资协议书》,2012年3月19日,赤壁宇顺与赤壁开发区签订了《赤壁宇顺电子玻璃产业化基地项目厂房建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厂房建设协议》”)。

 后续,由于赤壁政府未按《投资协议书》约定提供完整的项目用地,未提供污水处理、供电等相关配套设施,代建工程未按时完工、交付,赤壁基地的建设情况无法满足公司募投项目按期投产需求,项目预期效益无法实现。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快速变化的市场现状,为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2014年11月17日,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终止了拟在赤壁基地实施的相关募投项目。鉴于上述原因,《投资协议书》的目的已无法实现,2015年4月28日,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决定解除《投资协议书》,并正式书面通知赤壁政府。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5月4日接到公司正式发出的解除《投资协议书》通知,至此,《厂房建设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而原告已代为向施工方支付的工程款8,703.70万元,并面临施工方的起诉及索赔。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代为支付的工程款8,703.7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约1,000万元;

 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应对措施

 (一)对于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将积极组织应诉,坚决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二)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15年3月26日,公司收到咸宁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前期施工方因代建厂房工程款项支付问题与赤壁经济开发区产生纠纷,向咸宁中院起诉赤壁经济开发区,同时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赤壁开发区和公司共同承担未支付的工程款项(具体内容详见2015-017号公告)。

 2015年5月,公司就此案向咸宁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目前,公司已就此裁定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七、备查文件

 (一)赤壁市人民政府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二)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举证通知书》([2015]鄂咸宁中民初字第60号)、《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5]鄂咸宁中民初字第60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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