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5月5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青海省人民政府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相关公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与青海省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35)。
近日,公司收到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的《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康美药业请求同意在青海省建设互联网医药服务平台的复函》(青卫医函[2015]39号),主要内容如下:一、请按照国家关于互联网和卫生信息化工作的相关规定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38号)要求,规范开展互联网服务平台建设,遵循网络建设服务于信息互联互通和平台建设的原则,保障卫生信息高效、快捷和安全传输;二、请遵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51号)要求,遵守相关规定,完善服务流程,确保远程医疗服务质量安全。
近日,公司收到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下发的《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同意筹建康美(青海)中药材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批复》(青金办发[2015]57号),主要内容如下:一、原则同意由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0000万元,筹建“康美(青海)中药材交易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二、筹备组在筹建过程中要根据《青海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青政办[2013]319号)等相关规定调整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三、公司名称暂定为“康美(青海)中药材交易所有限公司”,最终名称要经报省政府,并取得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同意后方可使用;四、请严格按照《青海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青政办[2013]319号)相关要求,自本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提交开业申请。
本公司将根据项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