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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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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2015-059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11华锐01、11华锐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5年6月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15年6月2日以电子邮件和当面送达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董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14年12月,公司实施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总股本由4,020,400,000股增至6,030,600,000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020,400,000元增加并变更至人民币6,030,600,000元。公司拟就上述变更事项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表决结果:通过。

 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的议案

 基于公司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公司拟就海上潮间带风电安装设备承揽合同纠纷事宜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2票回避。 表决结果:通过。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关联董事回避了本次表决。

 此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60)。

 (三)关于与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就风力发电机组有关质保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议案

 为积极解决公司与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公司拟与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就风力发电机组有关质保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表决结果:通过。

 此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公告《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61)。

 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5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2015-060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11华锐01、11华锐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基本情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11号)和《民事裁定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11号),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重工”)以海上潮间带风电安装设备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解除案涉海上潮间带风电安装设备承揽合同并由公司赔偿大连重工经济损失9,046万元及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大连重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裁定冻结公司9,200万元人民币的账户款项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公司已于2014年10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对该案件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2014-065。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的议案》。为尽快有效解决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基于公司与大连重工的长期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公司拟就海上潮间带风电安装设备承揽合同纠纷事宜与大连重工签署《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支付大连重工10,000,000元(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作为对大连重工在案涉合同履行中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补偿;案涉合同涉及的且在大连重工实际控制下标的物归大连重工所有并自行处理。

 2.本案以在法院主持下的调解方式结案,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3.在法院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同时,公司向大连重工支付上述补偿款。

 4.大连重工收到上述补偿款后,双方之间就本案诉讼涉及的合同即告终止,双方均不得就案涉合同所涉及的双方之间的任何债权、债务问题向对方主张权利。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与大连重工正式签署《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后,对公司本年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负1,050万元。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5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2015-061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11华锐01、11华锐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06年至2012年,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签订了一系列风力发电机组供货合同和补充协议(以下合并简称“原合同”)。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4]一中民初字第8559、8557、8558、8553、8552号,[2014]一中民初字第8554、8555、8556号,[2014]一中民(商)初字第8560、8561、8562、8563、8564号),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公司已于2014年10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对该案件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2014-064。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就风力发电机组有关质保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为积极解决公司与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公司拟与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就风力发电机组有关质保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因公司履行原合同而出售给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的合同设备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需要进行整改,公司在认识华能新能源要求的基础上,公司应当向华能新能源补偿费用总计47,272.67万元,同时同意华能新能源在应付公司的原合同尾款(105,672.67万元)中直接扣除该部分款项。

 2. 公司于《和解协议》签订后,按照《和解协议》规定向华能新能源交付备品备件。

 3. 华能新能源应按双方确认的物资清单明细归还公司滞留在华能新能源子公司项目现场的物资。

 4. 华能新能源应在《和解协议》签署后将损坏的20台齿轮箱返还公司。

 5. 《和解协议》生效后3日内,华能新能源代其相关子公司向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人民币58,400万元原合同尾款。

 6. 《和解协议》生效后,双方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在法院主持下,办理目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的调解手续,双方应达成和解。

 7. 《和解协议》约定的双方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视为《和解协议》最终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任何一方不得因原合同及原合同的补充协议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与华能新能源正式签署《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后,对公司本年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负34,113.24万元。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5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2015-062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11华锐01、11华锐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总金额:约人民币127.5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5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海南一中知民初字第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已经于2011年10月18日、2011 年12月6日、2012年2月4日、2012年4月6日、2013年1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临2011-043、临2011-048、临2012-005、临2012-007、临2013-001)披露了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超导”)与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公司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海南诉讼案”)。公司于2011年10月14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62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诉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决定追加公司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司于2011年12月2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62号)及《通知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62-1号),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已经撤回对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追加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公司于2012年2月2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字第62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起诉。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12年4月1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琼立一终字第14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公司于2013年1月9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630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54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立一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海南一中民初字第62号民事裁定,该案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2015年6月5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海南一中知民初字第2号),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16,271元,由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尚不清楚原告对上述判决结果的具体意见。公司将视案件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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