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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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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5-034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2015年6月5日(星期五)下午14:30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萍先生

 (四)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朗山一路8号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2,590,2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74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24,2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0,911,4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83 %;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78,8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2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王彩章律师、苏萃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刘萍、任琥、刘文魁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1)选举刘萍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1,104,515 票,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38,515 票,约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8 %。

 (2)选举任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1,104,515 票,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38,515 票,约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8 %。

 (3)选举刘文魁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1,104,515 票,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38,515 票,约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8 %。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潘玲曼、陈文彬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1)选举潘玲曼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1,104,515 票,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38,515 票,约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8 %。

 (2)选举陈文彬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1,104,515 票,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38,515 票,约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8 %。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殷鹰、周鸾斌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

 (1)选举殷鹰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71,104,515 票,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38,515 票,约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8 %。

 (2)选举周鸾斌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71,104,515 票,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38,515 票,约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8 %。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590,24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590,24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590,24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24,240 股,约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约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约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王彩章律师、苏萃芳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 (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5日

 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5-035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5月29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6月5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5人,实际参加董事5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萍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刘萍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选举如下人员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组成如下:

 1、战略发展委员会:非独立董事刘萍先生(主任委员)、非独立董事任琥先生、非独立董事刘文魁先生、独立董事潘玲曼女士、独立董事陈文彬先生;

 2、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潘玲曼女士(主任委员)、独立董事陈文彬先生、非独立董事刘文魁先生;

 3、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陈文彬先生 (主任委员)、独立董事潘玲曼女士、非独立董事刘萍先生;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潘玲曼女士(主任委员)、独立董事陈文彬先生、非独立董事刘萍先生。

 以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简历详见2015年5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刘萍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任琥先生、莫珊洁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五)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同意聘任莫珊洁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六)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同意聘任曹利娟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对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述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七)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2015年5月31日调整至2015年10月31日。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根据实际具体项目进展情况及投资计划,采取审慎的态度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是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我们同意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及相关议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丹邦科技调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做出的决定,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2)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调整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

 综上所述,丹邦科技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丹邦科技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5日

 附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董事长兼总经理刘萍简历

 刘萍,男,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南大学冶金科学与工程学院,工学博士。曾任深圳市新追求公司部门经理,深圳典邦柔性电路有限公司及深圳丹邦柔性覆合铜板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起创办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研发中心主任,兼任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典邦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东邦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丹邦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第比尔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09年被深圳市政府认定为深圳市地方级高层次专业人才。

 刘萍先生通过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5,511.60万股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事刘文魁先生为叔侄关系,除此之外,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副总经理任琥简历

 任琥,男,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西安冶金建筑学院,大学本科。曾任欧姆龙集团中国总公司采购部部长、管理部长,2012年加入本公司任市场销售总监、公司监事,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任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3、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莫珊洁简历

 莫珊洁,女,197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2008 年加入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本公司市场部主管、总经办主任等职务,2013年8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莫珊洁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莫珊洁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4、财务负责人曹利娟简历

 曹利娟,女,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曾任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项目经理、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项目经理,2015年5月加入本公司,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曹利娟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处罚,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与本公司或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5-036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5月29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6月5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谢凡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同意选举谢凡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谢凡先生简历附后。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2015年5月31日调整至2015年10月31日。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符合客观事实,是根据公司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有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6月5日

 附:谢凡先生简历

 谢凡,男,1978年4月出生,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湖北咸宁技术学院,大专学历。曾任深圳典邦柔性电路有限公司行政报关部经理,2002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资材部副部长、公司监事。

 谢凡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5-037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153号”文核准,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6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6.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8,991,8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0,968,16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3]679号验资报告。

 二、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照公司在非公开发行并上市及公司年报相关文件中所披露的投资进度及建设周期,预计于2015年5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承诺投资项目进度明细表(单位:万元)

 ■

 三、本次项目调整的原因及具体内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顺利,但由于项目相关验收手续还在办理之中,预计五个月内完成,因此上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2015年5月31日调整至2015年10月31日。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不属于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均保持不变。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合理推进,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实施进展情况而做出的审慎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持续有效的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在完成相关验收后,尽快投入使用,提升公司整体实力,促进公司快速发展。

 五、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同意调整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发表如下意见: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符合客观事实,是根据公司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有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根据实际具体项目进展情况及投资计划,采取审慎的态度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是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我们同意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六、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及相关议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丹邦科技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做出的决定,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亦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

 综上所述,丹邦科技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丹邦科技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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