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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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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 2015—067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所有议案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6月5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6月4日-2015年6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4日15:00至2015年6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科技大厦三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李世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49,7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9 %。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现场及网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8,473,017股。同意48,473,017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49,7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1.0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现场及网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8,473,017股。同意48,473,017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49,7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1.03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现场及网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8,473,017股。同意48,473,017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49,7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1.04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现场及网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8,473,017股。同意48,473,017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49,7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1.05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现场及网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8,473,017股。同意48,473,017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49,7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1.06锁定期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现场及网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8,473,017股。同意48,473,017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49,7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1.07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现场及网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8,473,017股。同意48,473,017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49,7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1.08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现场及网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8,473,017股。同意48,473,017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49,7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1.09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现场及网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8,473,017股。同意48,473,017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49,7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1.10决议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现场及网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8,473,017股。同意48,473,017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49,7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现场及网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8,473,017股。同意48,473,017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49,7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法律顾问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6日

 证券代码:002407 股票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5-068号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和“多氟多”)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和“中原证券”)于2015 年5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150322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和中原证券收到反馈意见后,已会同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反馈意见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具体回复内容详见正文部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6日

 证券代码:002407 股票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5-069号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目前正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阶段。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公告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财务指标计算的主要假设和前提

 1、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于2015年8月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摊薄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预计为2,072.56万股;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60,125.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等的影响;

 4、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公司测算了不同净利润增长条件下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本期现金分红+本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本次非公开发行融资额;

 2、本次发行前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发行前总股本;

 3、本次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本次新增发行股份数*发行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4、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总股本;

 5、本次发行前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本期现金分红*分红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6、本次发行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本期现金分红*分红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发行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三)关于测算的说明

 1、公司对2015年度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上述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完成时间及募集资金总额仅为估计值,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实际发行完成时间及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准;

 4、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二、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但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投资项目回报的实现需要一定周期。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净资产和总股本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回报能力的措施

 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考虑上述情况,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并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包括:

 (一)公司为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所采取的措施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主要措施如下:

 1、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审慎选择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专项存储。

 2、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需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4、公司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5、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6、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二)公司为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回报能力所采取的措施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以努力提高未来回报,防范本次非公开发行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1、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年产3亿Ah能量型动力锂离子电池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公司抓紧进行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期工作,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实现本次募投项目的早日投产。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前,公司将大力拓展现有业务,积极研发新产品,开拓新客户,提高公司盈利水平,通过现有业务规模的扩大促进公司业绩上升,降低由于本次发行对投资者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提升公司产品的盈利能力

 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通过引进人才,壮大科研队伍,研发新工艺和新技术,提高公司产品核心竞争力;积极研发新产品,大力拓展新市场和新领域,形成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加强内部管理,全面实施精细化管理,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提升公司产品的盈利能力。公司持续稳健的发展,有利于降低由于本次发行对投资者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公司2015年1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和2015年2月11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通过《公司章程》修订,公司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通过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6日

 证券代码:002407 股票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5-070号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指导下,致力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规范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以及相应整改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以及相应整改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以及相应整改情况

 公司自2010年首发上市,因此最近五年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指2010年以来的。

 (一)2011年6月河南证监局对公司出具《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情况的综合评价及整改要求》

 河南证监局于2011年5月23日至5月26日对公司的治理情况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1年6月9日出具了《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情况的综合评价及整改要求》,公司在收到整改函后,高度重视,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深入自查,认真总结,并制定了整改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1、董事会运作应进一步规范,独立董事应充分发挥作用

 问题1、换2010年度审计师事务所程序存在瑕疵,独立董事不独立

 2010年12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事项之一为公司拟改聘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审计机构。时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梁春先生身为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作为关联董事,不仅未回避,还发表了独立意见,违反公司法第149条(四)、《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及作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的诚信义务。

 公司采取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9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梁春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梁春先生为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工作繁忙,于2010年9月3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因其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少于董事成员的三分之一,且公司寻找其他人选并召开会议研究时间不足,公司并未明确同意其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直至公司在12月的换届选举中才把其调整出董事会。2010年12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事项之一为公司拟改聘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审计机构。时任独立董事的梁春先生系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违反了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针对该问题,公司安排专人对董事会通知、议案内容、表决方式、对外公告等方面进行合规性检查,重点关注公司董事会成员任职资格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关联人员回避表决执行情况、董事会议案合规性等,以保证董事会运作进一步规范。公司也组织董事会成员,尤其是独立董事认真学习了《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从思想上重视和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并对照规章制度把以前独立董事审议或发表的各项议案进行认真梳理和检查,保证今后所有涉及独立董事审议或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完全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办理,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问题2、对外担保未履行应有程序

 2011年3月25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1,500万元借款合同(2011)豫银贷字第1102704号,主合同期限为2011年3月28日至2011年8月3日)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未履行应有程序。该担保事项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证监发[2005]120号)第1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章程第117条的规定。

 公司采取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

 2010年8月2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为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同意为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郑州分行1,500万元的银行借款提供为期1年的连带责任保证。

 2010年8月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为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公告》(2010-018号)。实际操作中,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分两期(分别为2010年8月3日至2011年3月27日和2011年3月28日至2011年8月3日)向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借款1500万元,累计1年,第一期借款已按期还清。随着主合同的调整,公司的担保合同也分为两期办理,累计1年。公司未及时履行变更的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关于对外担保的规范性要求。

 针对该问题,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反思此次对外担保的不规范之处,确保今后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对外担保事务。

 2、信息披露不准确,存在漏披事项

 问题1、2010年8月3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1,500万元借款合同(主合同期限为2010年8月3日至2011年3月27日)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公司2010年8月4日对担保事宜进行了公告,公告该笔借款主合同期限为1年(实际为半年)。截至现场检查结束,公司未根据实际担保合同签署情况补充披露该担保事项。

 问题2、取得的4项专利,截止现场检查结束时(2011年5月26日)未公告。

 公司采取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

 收到整改意见后,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一步学习了上市公司需要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确保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公司已经在2011年半年度报告中补充披露了对郑州铝业担保情况的变动事项,已经于2011年5月28日补充披露了专利获得情况。

 3、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

 存在串户使用和为使用方便由公司其他银行账户代为支付后,由募集资金专户转往公司其他银行账户情况。2010年7月至12月期间,累计转付金额7,189,897.55元。

 公司采取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2010年11月3日发布《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并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2010-032号)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实施新项目的公告》(2010-033号)。公司使用1亿元超募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建设“年产1亿AH动力锂离子电池项目”,开户行在中信银行焦作分行;使用超募资金25,421万元用于建设“年产200吨六氟磷酸锂项目”和“锂离子电池用电解液及六氟磷酸锂、电池级氟化锂、电子级氢氟酸项目”。截止2010年11月3日,公司归还贷款后各银行存储超募资金余额为:交通银行23,000万元,建设银行974万元,中信银行9,524万元,民生银行998万元,工商银行925万元。2010年11月,分别将上述各银行超募资金余额转入以上公告的募集资金专户。

 “年产200吨六氟磷酸锂项目”和“锂离子电池用电解液及六氟磷酸锂、电池级氟化锂、电子级氢氟酸项目”使用超募资金账户开设在交通银行郑州铁道支行,公司办公地在焦作市。因为距离远、无网银系统,使用资金必须到柜台办理,在项目急需付款时,公司先由一般账户支付,再通过募集资金账户转入一般账户,并做到一一对应,但不符合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针对该问题,公司组织财务、证券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章制度,对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情况重新进行了筛选,并逐一列出问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加强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同时计划将募集资金账户由交通银行郑州铁道支行转至公司所在地交通银行焦作分行等措施,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情况,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募集资金的支付使用。

 综上所述,公司已经根据2011年6月河南证监局对公司出具《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情况的综合评价及整改要求》提出的问题作出了整改,整改措施有效,且已经履行公告程序,并报送监管机构河南证监局。

 (二)2013年8月河南证监局对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公司整改计划

 2013年8月2日,河南证监局就2013年对公司全面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下发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9号《关于对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3年8月22日,公司就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9号指出的问题,提出整改计划,具体如下:

 问题1、公司披露的关联方未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实际控制进行披露。根据焦作市行政管理局中站分局向贵局出具的福多多实业档案查询《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各股东出资账号银行流水、福多多实业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关于监事提名和职权的规定,以及现场检查发现的公司对福多多自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考勤、工资发放、奖惩等情况,应认定福多多由公司实际控制,并进行财务报表合并。公司行为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公司采取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已将福多多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但由于对关联关系和实际控制关系把握不准,未将福多多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为切实整改,并本着加强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由公司提议,经与福多多其他五位自然人股东初步协商,拟由公司出资收购部分股东出资,公司成为福多多第一大股东,并调整董事组成,公司委派的董事占简单多数。调整计划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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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2、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的信息披露与实际状态不符。公司2012年年报及2013年2月23日临时公告均称研发中心(科技大厦)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但截止现场检查时,研发部门尚未搬入科技大厦,目前科技大厦 1-5层主要用于行政办公,6-11层预留给研发部门,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采取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存在研发部门尚未搬入科技大厦工作的情况。公司已将化工产品基础研发、光电产品研发、锂电产品研发等科研设备和人员搬入科技大厦工作。今后,公司将加强募投项目管理,完善信息披露。

 问题3、公司未履行程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在6万吨高性能无机氟化物募投项目中,用328万元配套建设生活服务中心,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金资金使用的通知》第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公司采取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存在6万吨高性能无机氟化物项目中配套建设职工生活服务中心。6万吨高性能无机氟化物项目计划建设总投资为25,026万元,该募投项目于2011年10月建成投产,包括配套的生活服务中心在内实际完成投资25,168.40万元,募集资金专户(建行焦作中站支行41001510520059168168)于2012年12月26日注销。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根据实际用工需求增加建设职工生活配套设施,主要是食堂、浴室及宿舍,该配套的职工生活服务中心投资328万元,占该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为1.31%。当时,因工作疏忽没有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今后,在募集资金使用及审批过程中,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规定统筹安排募集资金的投入,规范募集资金变更的审批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募集资金管理,加强审批复核,做到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问题4、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长李世江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协会2013年度最近一期培训班。培训结束后,董事长李世江应将培训证书或者其他证明的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交我局。

 公司采取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已为董事长李世江、董事会秘书陈相举报名参加由中国证监会上市一部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联合主办的“2013年第1期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研修班”,培训于2013年8月22-24日在北京进行。

 培训结束后,公司已将培训情况报告河南证监局,董事长李世江已将相关培训证明文件提交河南证监局。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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