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新增股份计划于2015年6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现将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与本次发行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同时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
2、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恒康医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阙文彬先生及其关联方承诺:
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情况,不会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本次认购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不会以自己或者他人名义,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认购长安平安富贵恒康医疗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或产品,如有违反,所得收益全部归上市公司。
已充分知悉并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变动管理的规定,不会发生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配合减持操作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发行对象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共六名,分别为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南能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新余恒道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喀什思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自然人宋丽华女士。
1、新余恒道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1 本次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全体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向新余恒道提供的财务资助,全体合伙人通过新余恒道认购恒康医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完全系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并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的独立投资行为,自愿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1.2在锁定期内,全体合伙人不得退出合伙。
1.3股份锁定期满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1.4 本次认购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并申请股份锁定。
2、喀什思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2.1 认购恒康医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完全系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并以喀什思山的名义进行的独立投资行为,自愿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情况,不存在接受恒康医疗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2.2 在锁定期内,全体合伙人不得退出合伙
2.3 不存在以下情形:系持有恒康医疗股份超过5%以上的股东、恒康医疗的关联方
2.4 保证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减持。
2.5本次认购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并申请股份锁定。
3、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3.1本公司拟设立和管理的恒康资产管理计划为本公司自主管理产品,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3.2 资管计划委托人中不存在持有恒康医疗股份比例超过5%以上的股东及利益相关方。
3.3 发行完成后,锁定期内,恒康资管计划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恒康医疗股份,同时本公司恒康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不会转让其持有的恒康资管计划份额或者退出计划,如有违反,本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4 恒康资管计划不进行短线交易。
3.5 恒康资管计划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3.6 本次认购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并申请股份锁定。
4、云南能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4.1 本次认购资金系本公司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系本公司的独立投资行为,并自愿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情况,不存在接受恒康医疗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4.2 不存在以下情形:系持有恒康医疗股份超过5%以上的股东、恒康医疗的关联方
4.3 股份锁定期满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4.4不进行短线交易。
4.5 保证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减持。
4.6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4.7 本次认购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并申请股份锁定。
5、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国辰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承诺:
国辰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管理方承诺:
5.1 本次认购资金系产业振兴基金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系其独立投资行为,并自愿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情况,不存在接受恒康医疗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5.2 不存在以下情形:系持有恒康医疗股份超过5%以上的股东、恒康医疗的关联方
5.3 股份锁定期满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5.4不进行短线交易。
5.5 保证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减持。
5.6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5.7 本次认购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并申请股份锁定。
6、宋丽华女士承诺:
6.1 本次认购资金系本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系本人的独立投资行为,并自愿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情况,不存在接受恒康医疗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6.2 不存在以下情形:系持有恒康医疗股份超过5%以上的股东、恒康医疗的关联方
6.3 股份锁定期满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方不得配合减持操控股价。
6.4不进行短线交易。
6.5 保证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减持。
6.6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6.7 本次认购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并申请股份锁定。
三、保荐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签字保荐代表人已对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律师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作出如下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会计师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验资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