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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年6月4日收到股东烟台金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业投资”)的书面减持股份告知函,告知其于2014年8月至2014年6月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953,44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18%,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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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8月至截至公告日,金业投资累计减持公司股份占股本总额的5.18%。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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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金业投资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股份。
金业投资后续追加锁定的承诺:
1)2013年5月20日公司接到公司股东金业投资的承诺函,承诺对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解禁后,自愿追加限售期半年,即金业投资持有的21,532,500股限售股于2013年5月27日解禁变为无限售流通股后,自愿继续锁定半年(即自2013年5月27日至2013年11月26日)。
2)2013年11月16日公司接到公司股东金业投资的承诺函,承诺对其所持公司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自限售到期日即2013年11月26日起,自愿追加限售期半年,金业投资持有的3,445.2万股限售股于限售期截止日即2013年11月26日后,自愿继续锁定半年(即自2013年11月27日至2014年5月26日)。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已按期严格履行完毕,本次减持未违反相关承诺事项。
3、本次减持的股东金业投资未在相关文件中做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4、本次减持的股东金业投资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上述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参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上的《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备查文件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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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诚药业
股票代码:002675
信息披露义务人:烟台金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只楚镇北皂南街28号
通讯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只楚镇北皂南街28号
股权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减少,持股比例降低
报告书签署日期:2015年6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收购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15号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其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和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在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在本报告书中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所述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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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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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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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自身资金需求。
二、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其在东诚药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卖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东诚药业25,498,560股,约占东诚药业之股份总数的14.76%。
二、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东诚药业34,452,000股股份,占东诚药业股份总数172,800,000股的19.94%。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东诚药业25,498,560股股份,占东诚药业股份总数172,800,000股的14.76%。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1、 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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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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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公告中比例(%)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的原因造成。)
三、权益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东诚药业25,498,560股股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其中19,25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系统合计卖出东诚药业7,501,440股。于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东诚药业之股份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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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证券法》、《收购办法》和15号准则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下列文件于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公告之日起备置于东诚药业的法定地址,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供查阅: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烟台金业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温雷
2015年6月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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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烟台金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温雷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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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银行理财产品到期收回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蓬莱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了《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集合理财计划协议(期次型)》,使用人民币3,000万元在交通银行办理理财业务,理财产品名称:“蕴通财富·日增利61天”,理财产品期限:61天,预期年化利率5.10%。(上述具体内容分别详见2015年3月28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4)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上述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已于近日到账,公司已全部收回本金及收益,共计获得理财投资收益255,698.63元。
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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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客户”)在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14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详见2015年2月6日公司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近日公司共运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3,000.00万元购买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蓬莱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的一笔理财产品,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购买理财产品的主要内容:
近期公司和交通银行签订了《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集合理财计划协议(期次型)》,使用人民币3,000万元在交通银行办理理财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1、理财计划名称:蕴通财富·日增利33天
2、理财产品期限:33天
3、预期年化利率:4.10%
4、理财产品类型:保证收益型
5、购买理财产品金额: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6、资金来源:公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7、公司与交通银行无关联关系
二、主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理财产品在存续期内,可能会设计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多种市场风险,导致理财产品实际理财收益的波动。如遇市场利率上升,本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的上升而提高。
(二)政策风险:本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合同的继续有效、以及收益的实现等。
(三)银行提前终止风险: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客户将无法获得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
(四)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将在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一次性支付,且产品存续期内不接受投资者提前支取,无法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
(五)再投资风险:本产品提前终止后,客户再次投资时可能面临收益率降低的风险。
(六)不可抗力风险:当发生不可抗力时,客户可能会遭受损失。如因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相关投资风险,或因银行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且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银行无法履行或无法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内容,由此造成客户的任何损失,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七)本产品提前终止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将由客户承担。
三、风险应对措施: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若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二)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三)独立董事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审计部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同时,独立董事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五)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低风险投资理财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及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的短期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一)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4,500万元在招商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14年6月23日到期。
(二)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和2014年7月4日共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7,171.12万在招商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14年10月8日到期。
(三)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和2014年7月11日共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2,159.15万在招商银行购买了两笔理财产品,其中一笔理财产品已于2014年10月15日到期,另一笔理财产品已于2015年1月9日到期。
(四)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5,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14年9月17日到期。
(五)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5,000万元在光大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14年10月24日到期。
(六)2014年10月10日公司通过招商银行E家平台,使用人民币1,211.88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4年12月19日到期。
(七)2014年10月10日公司通过招商银行E家平台,使用人民币1,977.58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4年12月26日到期。
(八)2014年10月10日公司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14年12月10日到期。
(九)2014年10月20日公司使用人民币4,000万元在厦门国际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14年12月21日到期。
(十)2014年10月23日公司使用人民币1,100万元在厦门国际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14年12月20日到期。
(十一)2014年10月24日公司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在光大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15年1月24日到期。
(十二)2014年12月17日公司使用人民币3,000万元在厦门国际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15年1月16日到期。
(十三)2014年12月26日公司使用人民币5,100万元在厦门国际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15年1月25日到期。
(十四)2015年1月16日公司使用人民币3,000万元在厦门国际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15年3月17日到期。
(十五)2015年1月20日公司使用人民币5,300万元在厦门国际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15年3月23日到期。
(十六)2015年1月28日公司使用人民币1,000万元在交通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5年3月2日到期。
(十七)2015年1月29日公司使用人民币5,100万元在厦门国际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15年3月30日到期。
(十八)2015年2月2日公司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在光大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15年4月7日到期。
(十九)2015年3月4日公司使用人民币1,100万元在交通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5年4月13日到期。
(二十)2015年3月27日公司使用人民币3,000万元在交通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5年5月27日到期。
(二十一)2015年3月30日公司使用人民币5,300万元在厦门国际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将于2015年7月3日到期。
(二十二)2015年4月3日公司使用人民币5,100万元在厦门国际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将于2015年7月7日到期。
(二十三)2015年4月7日公司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在光大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将于2015年7月7日到期。
(二十四)2015年4月14日公司使用人民币1,100万元在交通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5年5月18日到期。
(二十五)2015年5月22日公司使用人民币1,100万元在交通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将于2015年7月13日到期。
六、备查文件
与银行签订的合同
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