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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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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

 重要提示

 1、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行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089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准予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银行”)。

 4、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直销柜台(指本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北京小组及上海小组)和网上直销;代销机构包括渤海银行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5、 本基金自2015年06月08日起至2015年06月19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6、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7、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本公司的基金账户采用无纸化基金账户。对于投资者重复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本公司可按账户登记进行处理。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到非原开户机构购买本基金的,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只需在该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账户登记后,即可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查询确认结果。

 9、 在基金发行期间,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10、 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10元,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1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万元。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限制。投资者在发行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可撤销。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后到办理认购的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11、 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12、 销售网点(指各代销机构网点或本公司直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在本公司网站(www.rtfund.com)上发布。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5、代销本基金的代销机构所在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在募集期间,各代销机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和网点。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7、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3-8088 、0755-26948088)、渤海银行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及其他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购买事宜。

 18、如遇突发事件,本公司将对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做适当调整。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代码:001470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六)基金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具体联系方式详见本公告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八)直销机构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0755)26948088

 1、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通过在深圳、北京和上海设立的销售服务小组以及网上直销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电话:(0755)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241-1243单元

 邮政编码:100140

 联系人:魏艳薇

 电话:(010)66190989

 (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6楼601-602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杨雁

 联系电话:(021)38424950

 (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刘晶

 联系电话:(0755)26948105

 (九)募集时间安排及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15年06月08日至2015年06月19日。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募集期销售规模限制方案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十一)基金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认购和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下转A7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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