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2 证券简称:恒基达鑫 公告编号:2015-026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19号)核准,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4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3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88.6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1,531.4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335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连同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三家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截至2015年5月1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余额中包含尚待支付的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98.60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东莞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莞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东莞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莞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莞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章启龙、朱则亮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莞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东莞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莞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莞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莞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莞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莞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莞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东莞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东莞证券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莞证券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份)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492 证券简称:恒基达鑫 公告编号:2015-027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珠海横琴新区恒投控股有限公司,为了配合本公司的发展战略,优化本公司的经营结构,近日完成了其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和经营范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
除上述变更以外,其余事项未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