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现金红利0.29元(含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根据持股主体不同,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派现金红利0.275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派现金红利0.261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1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2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4月21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5 年4月22日的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2014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1,15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9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分配股利33,350万元。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扣税后实际派发红利为每股0.275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261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61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9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1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2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5 年6 月1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20-36063595
七、备查文件目录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