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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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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六月

 重要提示

 1、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6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的基金类型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是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管理人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份额”,场内简称“国寿养老”,基金代码:168001)、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国寿养老A份额”,场内简称“养老A”,基金代码:150305)与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国寿养老B份额”,场内简称“养老B”,基金代码:150306)。其中,国寿养老 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例不变。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国寿养老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确认为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B 份额。

 5、客户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其他销售机构包括: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本基金自2015年6月8日至2015年6月19日止(周六、周日部分销售网点对个人照常办理业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挂牌发售,同时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客户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若客户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认购期内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9、本基金采用前端认购方式,且基金管理人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认购费率。

 10、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不含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认购,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直销中心不设交易级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的最低金额。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单笔最低认购金额或交易级差。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当场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人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1、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时,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经开立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未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到本公司指定销售网点和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本公司同时开通网上开户功能,详细情况请登录公司网上直销系统(https://e.gsfunds.com.cn)查询。

 13、销售机构(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以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通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年6月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sfunds.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6、销售网点和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同时进行本基金的销售;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7、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咨询购买事宜。

 18、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9、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基础份额可分离为两类子基金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国寿养老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4009-258-258),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或者通过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进行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20、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 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金简称: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

 场内简称:国寿养老

 基金代码:168001

 (三)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十)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7层

 联系电话:010-66221214

 传真:010-66222861

 联系人:祁琳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https://e.gsfunds.com.cn)

 2、场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包括: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十一)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5年6月8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的调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

 (十二)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不含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认购,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直销中心不设交易级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的最低金额。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单笔最低认购金额或交易级差。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当场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投资人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3)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上限限制。

 3、认购费

 (1)基金管理人对通过直销中心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是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2)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及前端收费模式。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①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

 ■

 注:M为认购金额。

 ②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

 ■

 注:M为认购金额。

 (3)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4)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②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1:某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24%,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25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0.24%) = 99,760.57元

 认购费用 =100,000- 99,760.57 = 239.43元

 认购份额 = 99,760.57/1.00 = 99,760.57份

 利息折算份额=25/1.00=25.00份

 认购份额总额=25.00+99,760.57=99,785.57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中心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25元,则其可得到99,785.57份的国寿养老份额。

 例2: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8%,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32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0.8%) = 99,206.35元

 认购费用 =100,000-99,206.35 = 793.65元

 认购份额 = 99,206.35/1.00 = 99,206.35份

 利息折算份额=32/1.00=32.00份

 认购份额总额=32.00+99,206.35=99,238.35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32元,则其可得到99,238.35份的国寿养老份额。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的份额按整数申报,在发售结束后,全部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及自动分离的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①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②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下转A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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