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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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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000 证券简称:唐山港 公告编号:临2015-028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701号)核准,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570,000,000股,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8,086,956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11.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507,999,994.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80,148,011.41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71125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海港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以下合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 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5年5月2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单位:人民币元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对照《三方监管协议》的条款,逐项说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专项用途,上市公司、保荐人及开户行各自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协议的生效、失效,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等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亚辉、胡小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和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其它原因需转账或销户、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丙两方各持一份,乙方持有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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