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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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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九牧王 证券简称:601566 公告编号:临2015-034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盛投资”)正在筹划发起设立产业基金相关事项,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7日开市起停牌。

 2015年6月1日,九盛投资与上海景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了《景林九盛互联网时尚产业基金投资意向书》,拟发起设立互联网时尚产业基金,投资于互联网时尚生活相关项目。相关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根据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 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6月2日起复牌。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证券代码:601566 证券简称:九牧王 公告编号:临2015-035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拟发起设立互联网时尚产业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发起设立互联网时尚产业基金,基金规模人民币10亿元。

 ● 投资金额: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金有限合伙人,拟认缴金额为人民币9.9亿元。

 一、对外投资概述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为有效推进服装相关产业的投资步伐,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盛投资”)于2015年6月1日与上海景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景辉投资”)签署了《景林九盛互联网时尚产业基金投资意向书》(以下简称“本投资意向书”),拟发起设立互联网时尚产业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互联网时尚生活相关项目。

 本基金拟由上海景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林投资”)为基金的管理人,基金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九盛投资作为本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拟认缴金额为9.9亿元,占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99%;景辉投资作为普通合伙人,拟认缴金额为0.1亿元,占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1%。

 根据九盛投资《公司章程》,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决策条件,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上海景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景林集团成立于2004年,是中国同时管理境内外资产、具有最长投资业绩记录并且业绩优秀的一流资产管理公司之一。景林投资作为景林旗下PE基金的管理人,成立于2010年3月1日,其主要管理人员包括蒋锦志与黄晓黎。景林投资管理的基金的主要投资领域包括消费服务、医药健康、TMT。景林投资已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登记。

 景林投资2014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2,622万元,净利润为80.4万元。

 景林投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相关利益安排。

 (二)上海景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景辉投资成立于2010年2月26日,主要管理人员为蒋锦志和黄晓黎。景辉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基金的主要投资领域包括消费服务、医药健康、TMT,由景辉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基金都已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景辉投资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0.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景辉投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相关利益安排。

 景林投资是景辉投资的普通合伙人,也是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三、拟成立产业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双方考虑采纳如下基金名称,最终以工商名称预核准的基金名称为准:

 1.景林九盛互联网时尚产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上海景林九盛互联网时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景林九盛互联网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二)法律形式

 在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有限合伙企业并通过合适的共同投资主体进行投资。

 (三)期限

 本基金期限为自有限合伙人首次缴款之日起6年,其中前3年为投资期,后3年为退出期。

 (四)经营目的

 积极把握产业发展趋势,融合互联网发展潮流,借助产业基金平台,发挥九牧王服装产业纵向一体化的竞争优势,以及景林在互联网投资方面的经验和资源,形成互联网背景下的产业布局,打造多品牌的时尚产业集团。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围绕消费升级与移动互联网主题,专注于互联网时尚生活相关的投资。本基金计划以股权、法律法规允许的可转债、选择权、期权、收益权的形式向未上市企业、新三板企业或上市企业定增项目进行投资。

 (六)基金资金来源及出资安排

 本基金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其中九盛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向基金认缴的出资合计为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99%,景辉投资作为普通合伙人向基金认缴的出资合计为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1%。合伙人应根据基金的资金需要,在其认缴出资额范围内缴付出资,首期出资约为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30%,之后的出资普通合伙人应根据双方协商确认的出资时间和金额签发出资通知。预计之后会分两次签发出资通知,分别要求缴付认缴出资额的40%与30%。

 (七)管理

 景辉投资作为普通合伙人具有管理和运营本基金的权力,并指定景林投资担任基金的管理人,行使普通合伙人的部分或全部职权和权力。

 (八)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对基金投资事务进行决策,投委会的决策为投资最终决策。

 投委会由五人组成。投委会采取一人一票制, 投资金额在3000万以下的项目,投委会授权基金关键人员黄晓黎及任一投委会委员联署通过;投资金额在3000万以上的项目由投委会超过半数通过。

 此外,除非获得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同意,本基金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15%;本基金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如需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需获得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同意,但如果有限合伙人在收到普通合伙人提供的投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项目的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应视为有限合伙人同意本基金向该项目投资;如本基金拟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已投资的项目进行投资或与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关联方是指控制、受其控制或与其处于同一控制之下的主体)进行交易,需获得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同意。

 (九)收益分配

 本基金任何一个投资项目的收入(支付基金的相关费用和债务后)在各合伙人之间按如下比例及顺序进行分配:

 1、第一,向所有合伙人分配(根据其各自的实际出资额比例),直至该等分配额达到在分配日之前所有合伙人的实际出资额;

 2、第二,100%向有限合伙人按其实际出资额比例分配,直至该等分配额达到在分配日之前该有限合伙人出资的单利年化收益率到8%(以下简称“门槛收益”);

 3、第三,就有限合伙人已获得其实际出资额及门槛收益,并且普通合伙人已获得其实际出资额之后的剩余部分,80%分配给有限合伙人,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十)回拨机制

 若合伙经清算时,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的整体收益情况进行核算,以确保合伙的整体收益前述的分配顺序进行分配。如果有限合伙人已经获得及可获得的分配累计小于基金清算时其实际出资额及相对应的门槛收益之和,则普通合伙人实际收取的收益分成应用于返还前述差额,但用于回拨的金额应以普通合伙人获得的全部收益分成(扣除已就此缴纳的税项)为限。

 (十一)退出方式

 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通过新三板、IPO、股权转让、并购、股东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

 (十二)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从事的活动。

 (十三)项目跟投

 本基金有义务向有限合伙人提供所有本基金投资项目的跟投机会,有限合伙人有权选择由其关联方跟投适合的投资项目。

 (十四)清算

 若基金发生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及对全体合伙人清偿本金后仍有剩余财产的,剩余财产按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十五)基金相关费用

 1、与基金设立相关的所有前期开支,包括差旅、法律、会计、印刷、邮寄以及成立的其他成本,但基金应当承担的该等前期开支的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2、与基金的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基金投资项目的收购、持有、运营、处置相关差旅费、法律、会计费用及其他第三方费用,但每个项目的中介费用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按实际发生的由基金承担,超出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如本基金与本基金的关联基金、或有限合伙人的指定方共同投资于同一项目,各投资方应按投资比例共同承担项目的中介费用。如本基金就某个投资项目发生的中介费用单笔超过100万,应获得有限合伙人的同意。

 3、基金管理费,自有限合伙人首次缴款之日起算,年度基金管理费为基金总规模人民币10亿的1%,按年支付。

 四、设立产业基金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通过与景林投资合作设立产业基金,发挥各自的优势,在互联网时尚产业中获得紧密合作的业务机会、重组并购及战略发展转型的广阔空间。本次投资将对公司今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战略。

 公司现金充裕,具备良好的融资能力,本次基金投资资金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带来压力。

 五、风险揭示

 (一)本投资意向书不是正式的、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只有在双方经过充分讨论、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各方才能签署正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投资文件;

 (二)实施投资项目的不确定风险:存在因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后被投资企业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三)投资领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存在协同关系:本基金的投资方向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协同关系,希望向能够与公司产生互补与协同效应的企业进行投资,但存在本基金投资后,该标的公司未能达到预期的协同效应的风险。

 (四)投资规模对公司的影响:因本次投资规模较大,投资期限较长,回收期不确定因素较多,且短期内不会产生投资收益,可能会对公司短期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证券代码:九牧王 证券简称:601566 公告编号:临2015-036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6月1日,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九牧王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王投资”)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持股情况概述

 截至本公告日,九牧王投资直接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337,5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73%。

 二、股份减持计划

 1、减持目的:(1)为支持和配合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根据九牧王投资与公司签订的《股票来源安排协议》,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主体出让不超过1,500万股公司股票(如员工持股计划获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2)为满足九牧王投资产业发展需要,拟减持部分股份;

 2、减持时间:2015年6月4日—2015年12月3日(不超过6个月);

 3、减持比例:累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4.68%(含拟向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主体协议转让的股票);

 4、减持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二级市场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或者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及履行情况

 九牧王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聪颖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九牧王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也不由九牧王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权。

 作为公司董事的林聪颖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承诺:其控制的公司法人股东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截至本公告日,九牧王投资及林聪颖先生关于在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已实际履行;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的限售期届满后,上述承诺人未有违反承诺的行为。

 四、其他

 1、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后,九牧王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44.05%,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2、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3、九牧王投资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亦不存在任何担保。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公司股票亦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九牧王投资承诺,在按照该计划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

 5、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股东股份锁定相关承诺的情况。

 6、公司将督促九牧王投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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