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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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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95 证券简称:哈高科 公告编号:临2015-011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现将相关事项的回复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经营风险

 1、“松花江·尚”房地产业务:根据避免与控股股东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公司将仅对现有房地产业务进行存量消化,不再进行新的房地产业务的开发与销售。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松花江·尚”房地产项目销售比例达到40%,2014年度实现净利润6,469万元,是公司实现盈利的主要经营主体,请结合“松花江·尚”项目的销售计划和预计利润,提示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经营风险。

 回复:公司“松花江·尚”房地产项目截止2015年4月底,已经结转销售面积33,276平方米,占总面积47%。剩余面积37,886平米,占总面积53%。该项目预计还需要三年时间能将剩余房产销售完毕。其中,2015年预计收入1.4亿元,净利润3,500万元;2016年预计收入1.5亿元,净利润3,700万元;2017年预计收入1.2亿元,净利润3,000万元。

 2、绥棱二塑是公司持股50.47%的合资公司,营业期限至2015年7月到期,请公司结合报告日至今与合资对方的具体谈判进展,披露对绥棱二塑后续经营安排。

 回复:哈高科绥棱二塑有限公司(简称“绥棱二塑”)是我公司与黑龙江省绥棱第二塑料有限公司(简称“黑龙江二塑”)合资组建的,哈高科持股比例为50.47%,黑龙江二塑持股比例49.53%,合营到期日为2015年7月。对于合营到期后是否继续合作目前正在进一步商谈中。

 二、关于青岛临港置业项目相关财务风险

 1、工业厂房的核算:青岛临港置业已建成的工业厂房存在设计缺陷,销售难度大。请详细披露临港置业工业厂房的会计核算、账面净值、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金额和依据,并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就资产减值计提的充分性出具专项说明。

 回复:青岛临港置业有限公司(简称“青岛临港置业”)在青岛市开发区机电工业园区累计开发建设17栋标准厂房,建筑面积为22.4万平方米。公寓3栋,建筑面积为5.1万平方米。截止2014年12月31日累计销售标准厂房15栋,建筑面积为19.5万平方米。尚有2栋标准工业厂房和3栋公寓楼未售出,其存货成本为102,209,686.73元,平均每平米开发成本1,283.67元。2014年销售厂房总额为17,602,243.00元,单价为每平米1,527.41元,扣除成本15,950,162.06元,税金1,408,179.44元,每平米可变现净值为1,405.22元,高于每平米开发产品成本。另外根据2014年末判断2015年房价会有所涨幅;综合以上原因,判断青岛临港置业有限公司2014年末开发产品不存在减值情况,减值测试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年审会计师专项意见(见附件)

 2、应收款项回收风险:公司年报显示,公司存在对青岛市国土资源局应收账款2,513万元,计提坏账准备126万元;对青岛市政府相关企业青岛绿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3,00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240万元。请公司梳理对青岛市相关单位应收款项,详细披露应收款项的发生原因、账龄、欠款对象是否与青岛临港置业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后续收款措施,并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就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1)公司对青岛市国土资源局应收账款2,513万元

 青岛临港置业2013年7月2日与青岛胶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按其约定,青岛胶南市国土资源局收回青岛临港置业使用的位于胶南市长春路以南、上海路以东面积54,179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青岛胶南市国土资源局应支付青岛临港置业土地补偿费1,976.45万元、地上(含地下)附着物补偿费536.92万元,共计2,513.37万元。按照约定青岛临港置业已将该土地交于青岛胶南市国土资源收储,并已挂牌出售。青岛临港置业于2013年12月将按约定给予的土地补偿费1,976.45万元、地上(含地下)附着物补偿费536.92万元共计2,513.37万元确认了收入,全额形成了应收账款。该笔款项已于2014年5月上旬由青岛黄岛区财政局全额拨付到青岛临港管委会,而青岛临港置业至今未收到该笔款项。青岛临港置业仍具有对青岛黄岛开发区财政局和青岛临港管委员会的双层追索权。由于该笔应收账款无回收风险,所以2014年按照财务制度---账龄法正常计提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126万元。

 (2)对青岛绿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3,000万元

 青岛临港管理委员会2012年6月28日设立了青岛临港科技孵化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孵化园公司”),该公司成立伊始,急于需要一定数量的标准厂房和土地作为启动项目资产。青岛临港置业及时了解到这个信息,为了促成3号、4号、5号标准厂房和2号空地的销售事宜,青岛临港置业与孵化园公司多次商谈,终于达成标的物总价为7,280万元的销售合同,但由于孵化园公司刚刚成立,资金困难,要求青岛临港置业为其提供3,000万元的卖方信贷。青岛临港置业于2012年11月通过孵化园公司指定的青岛绿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公司”)提供了这3,000万元卖方信贷,青岛临港置业账面中的其他应收款---绿城公司3,000万元即为此款项。

 绿城公司已与青岛临港置业达成还款协议。2015年下半年归还1,800万元,2016年归还600万元,2017年归还600万元。

 由于该笔债权无回收风险,公司按照财务制度---账龄法正常计提坏账准备金240万元。

 年审会计师专项意见(见附件)

 三、关于对普尼太阳能(杭州)有限公司(简称“普尼公司”)的资金拆借

 1、普尼公司是你公司持股31.07%的参股公司,你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普尼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你公司与普尼公司构成关联方。2014年,公司向普尼公司拆借资金5,438万元,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7.73%,公司未就上述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进行信息披露,请公司就上述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出具说明。

 回复:普尼公司是我公司参股投资的一家从事光伏薄膜组件生产和研发的高科技公司,我公司持有普尼公司31.07%的股权。为了维护我公司对外投资的安全,监管好我公司投出资金得到正确的运用,我公司派出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兼任普尼公司的副董事长,正是出于这样的目的。我公司认为和普尼公司没有关联关系,因此借给普尼公司的借款没有按照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2、根据公司信息披露,普尼公司虽已完成60兆瓦薄膜太阳能电池生产线的厂房主体建设,但尚存在1亿元资金缺口,普尼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公司结合上述事实提示向普尼公司所拆借资金的回收风险,并详细披露后续收款计划。同时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就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关于普尼公司60兆瓦太阳能薄膜电池生产线的建设情况详见公司2015年3月14日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自查结果公告》。

 公司2014年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向普尼公司提供6,138万元借款,用于60兆瓦生产线的建设。年内归还了700万元,借款余额5,438万元。目前普尼公司的60兆瓦生产线建设还有1亿左右的资金缺口,普尼公司正在和股东就生产线建设资金缺口协商增资的有关事宜,但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同时普尼公司也在通过其他渠道筹集资金。@??对于5,438万元借款,普尼公司已经向我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根据《还款计划书》,2015年6月30日前还款138万元,2015年9月30日前还款2,300万元,2015年10月31日前还款3,000万元。

 公司将尽快就向普尼公司提供借款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年审会计师专项意见(见附件)

 四、关于资金拆借的信息披露

 1、2014年你公司确认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1,022万元,占公司上年经审计净利润的30%,未进行信息披露。请你公司详细披露上述资金占用费收入的形成原因,交易对象、协议约定和收款情况。

 回复:由于公司借出的资金非公司自有资金,资金来源是公司为了生产经营需要从银行贷款而来。由于我公司房地产项目已进入销售阶段、而大豆食品公司资金使用季节性波动较大,因此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分次有偿借出资金。2014年度收到资金占用费1,022万元,扣除贷款成本745.5万元及各项相关税费62万元后,实际净收益为214.5万元。占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315万元的6.47%,未达信息披露标准,所以公司未对该事项进行专项披露。

 公司2014年度确认资金占用费1,022万元的构成情况:1、普尼公司369万元;2、浙江远翔实业有限公司342万元;3、浙江凌镜商贸有限公司213万元;4、青岛经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0万元;5、青岛裕盛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17万元;6、青岛天瑞农业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1万元。上述资金占用费除普尼公司尚欠138万元外,其余资金占用费均已收到。

 普尼公司欠款余额5,438万元。该公司已经出具了《还款计划书》,承诺2015年6月30日前还款138万,2015年9月30日前还款2,300万元,2015年10月31日前还款3,000万元。

 浙江远翔实业有限公司欠款余额3,000万元。该公司已经出具了《还款计划书》,承诺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全部欠款。

 浙江凌镜商贸有限公司欠款余额2,000万元。该公司已经出具了《还款计划书》,承诺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全部欠款。

 青岛经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裕盛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天瑞农业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的欠款2014年内均已还清,资金占用费均已收到。

 2、2014年你公司对浙江远翔实业有限公司拆借资金3,000万元,请公司核实12个月内公司对外拆借资金的累计金额和对象,并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就公司是否违反了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出具说明。

 回复:

 公司2014年度对外资金拆借情况如下:

 (1)累计借给普尼公司6,138万元。截止2014年12月31日应收款余额5,438万元;(2)累计借给浙江远翔实业有限公司3,000万元。截止2014年12月31日应收款余额3,000万元;(3)累计借给浙江凌镜商贸有限公司4,700万元。截止2014年12月31日应收款余额2,000万元;(4)累计借给青岛裕盛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200万元。截止2014年12月31日,应收款余额为0元;(5)累计借给青岛天瑞农业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60万元。截止2014年12月31日,应收款余额为0元;(6)累计借给青岛经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40万元。截止2014年12月31日,应收款余额为0元。

 上述对外拆借资金累计金额为14,838万元。

 公司财务部门认为公司对外拆借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2014年度对外拆借资金取得的净收益未达信息披露标准而未及时向信息披露部门通报对外拆借资金的情况。造成公司未能及时披露上述信息。

 整改措施:公司今后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根据相关制度履行相关程序,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附: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日

 附件: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zhu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依据《中国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了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高科)2014年度财务报表,并于2015年3月23日签发了中准审字[2015]1329 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近日,我们收到贵所《关于对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475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的要求,对审核意见中要求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的有关问题,我们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二、关于青岛临港置业项目相关财务风险”

 “1、工业厂房的核算:青岛临港置业已建成的工业厂房存在设计缺陷,销售难度大。请详细披露临港置业工业厂房的会计核算、账面净值、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金额和依据,并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就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充分性出具专项说明。”

 回复:

 青岛临港置业有限公司2014年末开发产品余额102,209,686.73元,建筑面积79,622.49平米,平均每平米单价1,283.67元;2014年销售厂房总额为17,602,243.00元,单价为每平米1,527.41元,扣除成本15,950,162.06元,税金1,408,179.44元,每平米可变现净值为1,405.22元,高于每平米开发产品成本。另外根据2014年末判断2015年房价会有所涨幅;综合以上原因,判断青岛临港置业有限公司2014年末开发产品不存在减值情况,减值测试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青岛临港置业项目相关财务风险”

 “2、应收款项回收风险:公司年报显示,公司存在对青岛市国土资源局应收账款2,513万元,计提坏账126万元;对青岛市政府相关企业绿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3,00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240万元。请公司梳理对青岛市相关单位应收款项,详细披露应收款项的发生原因、账龄、欠款对象是否与青岛临港置业或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后续收款措施,并请年审会计师就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1)应收青岛市国土资源局2,513万元土地转让款项,该笔款项为2013年青岛市国土资源局回购青岛临港置业相关土地使用权形成,该块土地青岛市国土资源局已在2013年进行了公开拍卖,但青岛临港置业至今未收到土地回收款;在对青岛临港置业2014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我们在公司有关人员的陪同下拜访了青岛市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员告知我们该部分款项已拨付至当地财政局;我们在公司人员陪同情况下拜访了当地财政局,有关人员承认该笔款项,并对我们的询证函进行了回复;我们认为该笔应收款项欠款方为当地财政机关,发生坏账的可能性非常小,因此在单独测试不存在减值的情况下,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是充分的。

 (2)应收青岛绿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3,000万元款项:2014年末青岛绿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如下还款计划及承诺:2015年12月31日还款1,800万元,2016年12月31日还款600万元,2017年12月31日还款600万元;根据上述承诺,我们认为在单独测试坏账情况下,该笔其他应收款未发生减值,因此将其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是充分的。

 “三、关于对参股公司普尼太阳能的资金拆借”

 “2、资金回收风险:根据公司信息披露,普尼虽已完成生成线的厂房主体建筑建设,但尚存在1亿元资金缺口进行建设和生产,普尼生产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公司结合上述事实,提示公司拆借资金的回收风险,并详细披露后续收款计划,同时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2014年末哈高科应收普尼太阳能5,438万元,其中5,300万元为拆借款项本金,2015年初普尼太阳能已对该笔借款还款计划进行了承诺:2015年9月30日还款2,300万元;2015年10月31日还款3,000万元。同时鉴于哈高科对普尼太阳能可以施加重大影响,在2015年初判断,上述还款计划能够实现。综上所述,应收普尼太阳能款项在单独测试情况下未发生减值,因此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是充分的。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蔡伟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马雷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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