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通用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6月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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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应在开放日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国金上证50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场外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的申购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的申购时,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具体的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元,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通过场内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的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9,999元。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国金上证50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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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国金上证50份额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国金上证50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的场内申购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国金上证50份额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场外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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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年指365日,两年为730日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0.5%。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国金上证50份额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国金上证50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国金上证50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的场内赎回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开通情况以届时公告为准。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1)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联系人:石迎春
联系电话:010-88005812
直销传真:010-88005816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公司网站:http://www.gfund.com
2)国金通用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官网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的官网网上交易系统支付渠道:建行卡、工行卡、天天盈、支付宝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7.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2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5年6月5日起,本公司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介公布上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日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开通国金通用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跨系统转托管和份额配对转换等业务的公告
国金通用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27日正式生效。经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申请,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6月5日起,开通本基金的跨系统转托管以及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根据《国金通用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国金通用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场内认购的国金通用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场内简称:国金50,基金代码:502020)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国金通用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类份额(场内简称:国金50A,基金代码:502021)与国金通用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类份额(场内简称:国金50B,基金代码:502022)。
一、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基础份额的持有人自2015年6月5日起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础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的转登记。
场内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持有人需先将相应场内份额合并转换为场内基础份额,方可将场内基础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基础份额。场外基础份额的持有人需先将场外基础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基础份额,方可将场内基础份额分拆转换为场内A类份额和B类份额。
基础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需按照中登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二、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国金上证50场内份额与国金上证50A份额、国金上证50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国金上证50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国金上证50A份额与1份国金上证50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国金上证50A份额与1份国金上证 50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国金上证50份额的行为。
场外基础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场外基础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交所会员单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上交所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除外),上述时间以外不予办理。 (销售机构受理该业务的具体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若上交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规则
1、投资者通过业务办理机构提出份额配对转换申请的,通过基础份额代码,以份额申报。分拆、合并申报不得变更或撤销。
2、本基金最低分拆、合并申报份额最低为50000份(以基础份额计),且必须是100的整数倍。
上交所、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合并”或“分拆”每笔申报的最低份额数量限制,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上交所会员单位应对投资者每笔“分拆”或“合并”申请的可用份额数量进行检查并对相应基金份额进行预冻结。
4、投资者提出“合并”申请的,A类份额与B类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份额数必须分别为相关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正整数倍,份额数配比为1:1。
5、当日买入的基础份额,同日可以分拆。
6、当日申购或通过转托管转入的基础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可以分拆。
7、当日合并所得的基础份额,同日可以卖出、赎回或者转托管,但不能分拆。
8、当日分拆所得的A类份额或B类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能合并。
9、当日买入的A类份额或B类份额,同日可以合并。
10、当日闭市后,中登公司根据日内分拆、合并成交数据,对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余额进行相应的记增或记减登记处理,对于份额减少类业务数据,具体变动份额的选取规则为“先进先出”。
11、份额配对转换目前只开通“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成场内份额”的转换模式,基础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基础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本公司今后若增加开通“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成场外份额”或“场外份额配对转换成场内份额”等其它模式的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2、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程序及业务办理规则遵循上交所、中登的最新业务规则。上交所、中登、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2、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决定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
4、基金管理人根据某一类或几类基金份额数量情况,决定暂停接受办理分拆或合并。
5、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可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七)重要提示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规则,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三、业务咨询途径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