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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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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019 证券简称:中科曙光 公告编号:2015-032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税前):人民币0.08元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8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76元;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72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联交所投资者账户扣税每股现金红利为0.072 元;其他股东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8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8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9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8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2015年5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3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总额24,000,000元(含税)。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5%。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该通知规定,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72元。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由本公司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76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72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 号通知》”)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2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 0.08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8日

 2、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9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北京中科算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天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思科智控股中心、历军、聂华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红利全部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2、联系电话:010-56308016

 3、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36号楼 100193

 七、备查文件目录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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