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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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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039、299901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H代 公告编号:【CIMC】2015—034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主行权模式下第一批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第二批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符合行权条件开始行权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5月12日,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开2015年度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0年9月28日及2011年9月22日授予A股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行权事宜的决议》,确定公司第一批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以下简称“第一批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第二批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以下简称“第二批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同意采取自主行权模式。经考核合格的第一批174名激励对象可在第二个行权期内(2014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8日止,由于2013年度业绩未达到行权条件,实际可行权日期为2015年6月2日至2020年9月28日)自主行权3,966万份股票期权;经考核合格的第二批40名激励对象可在第一个行权期内(2013年9月22日至2015年9月21日止,由于2012、2013年度业绩未达到行权条件,实际可行权日期为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9月21日)自主行权139.25万份股票期权(详情请参见公司相关公告,公告编号[CIMC]2015-026)。现将相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前期公告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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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采用自主行权模式对期权估值方法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若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公司股本将由267,262.8551万股增至271,368.1051万股,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三、于2014年8月完成2013年度分红行权价格调整后,本公司已授予的第一批5,4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为人民币11.08元,第二个行权期可以行权不超过获授期权总量75%的股票期权;已授予的第二批6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为人民币16.61元,第一个行权期可以行权不超过获授期权总量25%的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扣除已离职及考核不合格的),对本公司当期和未来各期损益没有重大影响,净资产将因此增加人民币46,256.22万元,其中:总股本增加4,105.25万股计人民币4,105.25万元,资本公积增加人民币42,150.97万元。综上,本公司可行权期权若全部行权,并假定以2014年末相关数据为基础测算,将影响2014年基本每股收益下降人民币0.014元,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0.2260%。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与统一行权模式相比,对本公司并无实质性影响,具体影响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四、公司已与被激励对象就自主行权模式及承办券商的选择达成协议,并明确约定了各方权利及责任。

 五、行权期内,公司激励对象在符合规定的有效期内可通过选定承办券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统自主进行申报行权。承办券商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业务系统功能符合上市公司有关业务操作及合规性需求。

 六、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项”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并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的,相关人员在股票期权行权后将主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要求及时进行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相关人员应避免出现短线交易行为,即行权后6个月不得卖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卖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后 6个月内不得行权。

 八、公司将在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或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每季度股权激励对象变化、股票期权重要参数调整情况、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等信息。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日

 股票代码:000039、299901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H代 公告编号:【CIMC】2015—035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中期票据获准注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召开的本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注册发行长期限含权人民币中期票据的议案》,批准本公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40 亿元)的长期限含权人民币中期票据(“中期票据”),具体内容可参见本公司于2015年3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发布的《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CIMC】2015-009)。本公司拟发行的人民币40亿元中期票据已于2015年3月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的通知。根据《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5]MTN194号),注册金额为人民币20亿元的中期票据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根据《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5]MTN195号),注册金额为人民币20亿元的中期票据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

 上述两份《接受注册通知书》中的注册额度均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本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中期票据,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两个月内完成。

 本公司中期票据发行涉及的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将根据相关规定在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和上海清算所网站(www.shclearing.com)上刊登。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披露中期票据发行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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