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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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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实施进展公告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证券代码:000821 公告编号:2015-27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实施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京山轻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

 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复后,公司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积极组织实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各项工作。截至本公告出具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如下:

 惠州市三协精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三协”)依法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过户事宜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5年4月3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惠核变通内字[2015]第1500102501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并向惠州三协核发了注册号为441302400000417的《营业执照》以及经其备案的惠州三协公司章程。惠州三协因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股权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惠州三协100%股权已过户至京山轻机名下。至此,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全部完成,京山轻机直接持有惠州三协10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2015年4月23日,公司将本次交易涉及的现金转让价款6,075.00万元支付给王伟、叶兴华等7名交易对方。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王伟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件许可[2015]420号),核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6,855,036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公司于2015年4月向京山京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源科技”)非公开发行股份合计36,855,036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4.07元,募集资金总额150,000,000.00元,扣除尚未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5,40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144,600,000.00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公司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勤信验字[2015]第1029号《验资报告》。公司及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并收到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目前,公司正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抓紧进行标的资产过渡期损益的审计工作,待相关事项完成后,公司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新增股份上市,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1日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证券代码:000821 公告编号:2015-28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420号”《关于核准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王伟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6,855,036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际募集的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扣除尚未支付保荐承销费用5,400,000.00元后,实际到位资金为人民币144,600,000.00元。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4月23日对公司以上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勤信验字[2015]第1029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甲方)在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开立了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并与乙方及独立财务顾问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或“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2010000001791372,截至2015年4月13日,专户余额为14,460.00万元(不含利息)。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5年实施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财务顾问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包括邮件、传真等)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及查询。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纸质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将银行对账单扫描件发送至丙方财务顾问主办人邮箱,同时向丙方寄送对账单。乙方并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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