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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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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证券法修改
专家建议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本报记者 李超

 □本报记者 李超

 

 5月30日,多位专家在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服务法研究中心、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证券法》修改专题研讨会”上表示,《证券法》应当对调整的证券实行统一的发行制度,强调效率、安全并重。注册审核时限和在互联网环境下去中介化的空间值得进一步探讨。应明确中介机构和发行人承担的责任,使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源头上明晰投资者保护的细则,推动投资者保护机构发挥更大作用。

 建议统一发行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东方教授表示,应尽早结束证券发行注册与核准双轨制,《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应当实行统一的发行制度,注册制应当适用于所有的证券品种。实际上,债券的风险小一些,但采用核准制,而股票风险大一些,将采用注册制,这是一种制度的路径依赖。要将当前的核准制改成注册制,根本原因是追求《证券法》的效率性,强调效率、安全并重。注册制的内核其实并非放松监管,而是监管的重点和时间段发生了变化。

 他认为,现在的注册制改革方案考虑到了这个问题,采取交易所审核、证监会备案,实际上是一种审监分离,这是一种相互制约的模式,是将注册制、核准制有机结合的证券发行审核模式。注册制的制度设计重心应当立足于信息公开监管,改良信息披露的形式和程序,改革应与《证券法》的整体修改相协调,在证券的定义、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保护制度、退市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表示,在互联网环境下,注册制如何去成本化、去中介化、实现网上注册仍有待探讨。建议将注册审核的时间期限改成30天,对相关审核期限规定基本规则,并建立注册审核利用互联网的外部审核机制。

 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对于如何强化投资者保护,厦门大学法学院肖伟教授认为,在注册制推动过程中,当投资者要做出决定时,需要依据真实、准确、完整的消息,这方面应当有相应的配套制度,确保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有专家表示,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调控并不是随意的、主观的,发行股票必然受市场经济规律调控。《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应明确中介机构和发行人所要承担的责任,除非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要承担相对重的责任。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副院长朱绵茂表示,目前很多人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股人,但没有被列入控股股东。《证券法》在修法时除明确发行人的责任外,还应该明确使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源头上明晰投资者保护的细则。

 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文莉表示,在投资者诉讼的问题上,目前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原告代表来参加代表人诉讼,但集团诉讼和代表人诉讼之间的差距较大,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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