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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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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5-088
关于签订2015年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0 号文《关于核准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公司获准发行不超过3亿元(含3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本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采取网下面向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3年期“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公司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30,000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35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650万元。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净额已经于2015年5月20日存入本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的账户(账号:1000000010120100265411),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专审字[2015]第0131001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开立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与使用。2015年5月20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北京分行”或“开户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1000000010120100265411,截止2015年5月20日,专户余额为29,65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甲方不存在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3、公司及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招商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本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谢丹、邵海宏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本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招商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本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公司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0、本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及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6年12月31日)止失效。

 备查文件 :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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