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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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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宏磊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9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题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47,027,7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42%。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5月29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票概况及股本变动情况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923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42,230,000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389号文同意,公司首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1年12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168,910,000股。

 2014年5月28日,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201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68,910,000股为基数,拟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9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转增股本50,673,000股。该方案已于2014年7月18日实施完毕,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19,583,000股。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219,583,000股,其中有限售流通股为142,634,960股,占总股本的64.96%,无限售流通股为76,948,040股,占总股本的35.04%。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的承诺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戚建萍、戚建生、戚建华、金磊、金敏燕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魏浙强、方中厚、赵忠良、俞晓光、傅龙兴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此外,时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戚建萍、戚建生、戚建华、金磊、方中厚、赵忠良、俞晓光、魏浙强、傅龙兴,以及公司股东金敏燕作出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所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

 3、股东没有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作出承诺。

 4、股东无后续追加的承诺。

 5、股东戚建萍、戚建生本次不申请解除股份限售。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燕卫民所持有的2,728,440股份,是因借款合同纠纷的原因,从股东戚建萍持有公司股份中司法划转所得。(此事项已经在公司2014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截止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间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截止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上述股东中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该限售股份持有人的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5月29日(星期五)。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7,027,7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42%。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9人,均为自然人。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明细表:

 ■

 注:公司前任副总经理赵忠良离任申报日为2012年3月2日;前任财务总监俞晓光离任申报日为2013年5月6日;前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方中厚离任申报日为2014年5月30日;前任董事戚建华、金磊;前任董事、副总经理魏浙强;前任监事会主席傅龙兴离任申报日为2015年2月11日。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五)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

 除上述股东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其他股东均不存在质押和冻结情形。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1、宏磊股份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宏磊股份该部分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数量及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持有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本保荐机构对宏磊股份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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