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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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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5月2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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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

 2.自2015年6月2日起(含该日)至2015年6月10日(含该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期,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敬请投资者留意,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

 开放期结束后,本基金自2015年6月11日起进入第二个封闭期,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公司网上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根据A类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将收取不同的申购费率,具体的投资群体分类如下:

 (1)特定投资者: 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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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非特定投资者: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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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份额和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为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厦31楼

 直销电话:021-20892066

 直销传真:021-20892080

 客服电话:400-606-6188

 网上交易平台地址:www.xyamc.com

 5.2 场外机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将根据《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证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公布本基金前一工作日的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封闭期内每周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公布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按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为自2015年6月11日起(含该日)至2015年12月10日(含该日)。

 3.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4.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成功,申请的成功与否须以本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xyamc.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5.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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