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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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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洛钼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603993 股票简称:洛阳钼业 编号:2015—017

 转债代码:113501 转债简称:洛钼转债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洛钼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转债代码:113501

 ● 转债简称:洛钼转债

 ● 转股代码:191501

 ● 转股简称:洛钼转股

 ● 转股价格:8.78元/股

 ● 转股期起止日期:2015年6月2日至2020年12月1日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246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发行了490万手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490,000万元。

 该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及原A股股东放弃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通过上交所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4〕681文同意,公司49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4年12月1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洛钼转债”,债券代码“113501”。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可进行质押式回购,质押券申报和转回代码为“105822”。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洛阳钼业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洛钼转债”自2015年6月2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二、洛钼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规模:49亿元人民币;

 (二)票面金额:可转债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张,按面值发行;

 (三)票面利率:第一年到第六年的利率分别为:第一年0.50%、第二年0.70%、第三年0.90%、第四年1.20%、第五年1.80%,第六年2.40%。

 (四)债券期限:可转债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自2014年12月2日至2020年12月1日;

 (五)转股期起止日期:2015年6月2日至2020年12月1日。

 (六)转股价格:8.78元/股

 三、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代码和简称

 可转债转股代码:191501

 可转债转股简称:洛钼转股

 (二)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洛钼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本公司股票。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手,一手为1000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一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可转债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债不足转换为1股股票的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

 4、可转债转股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100元,转股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

 5、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对于超出当日清算后可转债余额的申报,按实际可转债数量(即当日余额)计算转换股份。

 (三)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2015年6月2日至2020年12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洛钼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可转债停牌时间;

 2、本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本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四)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五)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因本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六)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七)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洛钼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4年12月2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份的可转债不享受当期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最新转股价格

 洛钼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8.78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8.78元/股。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息: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初始转股价,n为送股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息,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方案须按照公司章程以特别决议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并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不时经修订)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要求在香港市场予以公布(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可转债赎回条款

 (一)、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在本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进行赎回,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行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人民币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六、可转债回售条款

 (一)有条件回售条款

 自本可转债第三个计息年度开始,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回售给公司。任一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如果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按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七、其他

 投资者如需要了解洛钼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阅本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之《洛阳钼业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咨询部门:洛阳钼业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379-68658017

 传真:0379-68658030

 特此公告。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股票代码:603993 股票简称:洛阳钼业 编号:2015—018

 转债代码:113501 转债简称:洛钼转债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5年5月2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5月26日以传阅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11名,实际参加董事11名。本次会议的通知时限经全体与会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以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自有资金进行新股申购证券投资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额度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新股申购证券投资,投资方式包括公司直接参与新股申购或投资专项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包括获得的收益)可循环使用,投资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年。前述投资累计发生额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时,相关投资事项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同意授权管理层办理前述投资具体事宜。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1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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