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每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0.27元(税前)
2、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7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56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43元。
3、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日
4、除息日:2015年6月3日
5、现金股利发放日:2015年6月3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和日期
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18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二、分红派息方案
以本公司2014年末总股本742.63亿股为基数,每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0.27元(税前),共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200.51亿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2日,除息日为2015年6月3日,现金股利发放日为2015年6月3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一)纳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规定,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565元;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适用税率为20%。具体实际税负为:如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43元。如认为取得的股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股东(不含沪股通投资者),本公司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7元,其所得税(如适用)自行申报缴纳。
(二)派发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外,其他股东的现金股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股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H股股东的现金股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六、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行A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行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行A股股东一致。
七、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 话:021-58766688
传 真:021-58798398
邮 箱:investor@bankcomm.com
八、备查文件
本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