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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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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40 证券简称:闰土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2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为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重大事项决议的参与度,公司对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证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24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绍兴市上虞区市民大道1009号财富广场1号楼闰土大厦1902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阮静波女士。

 6、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2014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98人,代表股份404,408,59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2.726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3人,代表股份401,110,11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2.29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5人,代表股份3,298,47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430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18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214,09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505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独立董事沃健先生、陶鑫良先生作了2014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黄卫星先生因出差在外未能出席,委托独立董事沃健先生作述职报告。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01,479,8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58%;反对32,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弃权2,896,0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61%。

 (二)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01,479,8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58%;反对32,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弃权2,896,0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61%。

 (三)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01,450,8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86%;反对48,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弃权2,909,3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4%。

 (四)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01,453,3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92%;反对59,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弃权2,896,0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61%。

 (五)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现有总股本767,000,000股为基数,拟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5元(含税),共计421,850,000元,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表决结果:同意401,232,2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46%;反对3,160,6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16%;弃权15,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037,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4685%;反对3,160,6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4498%;弃权1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7%。

 (六)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14年度高管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1,450,8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86%;反对61,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弃权2,896,0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256,3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6062%;反对6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11%;弃权2,896,0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726%。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401,453,3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92%;反对59,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弃权2,896,0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61%。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1,453,3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92%;反对30,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弃权2,925,0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258,8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6192%;反对3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2%;弃权2,925,0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23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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