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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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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15-034
黑龙江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简要介绍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4年7月2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达公司;该公司2015年1月20日登记变更为广州市天穗达投资有限公司)收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黔威民初字第235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院决定立案受理众达公司诉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4年7月7日,众达公司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工人工资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60万元(自201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止,共21个月,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4%/年计算),如被告逾期仍未返还垫付的工人工资本金,则按同一标准计算至垫付的工人工资本金实际返还之日为止。

 2012年9月,被告下属分公司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威宁县锅泥沟煤矿(以下简称锅泥沟煤矿)因资金原因无法支付到期工人工资,威宁县人民政府勒令被告尽快予以解决。同时,由威宁县工业经济和能源局(以下简称威宁工能局)具体负责协调被告处理此事。被告为解决拖欠的工人工资问题,请求我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天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利达公司)代其垫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人民币500万元。经威宁工能局协调,天利达公司同意代被告垫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人民币500万元。

 2012年9月26日,威宁工能局按照锅泥沟煤矿的请示作出《关于锅泥沟煤矿支付工人工资及银行利息500万元事宜请示的批复》,载明天利达公司代被告垫付拖欠工人工资人民币500万元和被告用锅泥沟煤矿出售的煤炭所得价款优先支付天利达公司垫付的工人工资本金的事实。

 2012年9月28日,天利达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人民币500万元,被告将该款全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但是,被告并未及时履行返还天利达公司垫付工人工资本金的义务。天利达公司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拖。

 2014年6月25日,天利达公司因为公司经营的客观需要,将对被告的上述债权及相关权利整体转让给原告,原告取得了对被告的全部债权权利。天利达公司于债权转让之后,向被告履行了通知义务,原告也向被告送达了催收通知书,但被告仍未作出任何履行归还垫付款的意思表示。

 原告认为,被告未及时向原告履行返还代其垫付的工人工资的行为,系明显的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即立即向原告履行返还垫付的工人工资人民币500万元;同时,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不能有效支配垫付的工人工资本金人长达近2年,原告遭受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损失赔偿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1-3年期为6.40%/年)计算较为公平、合理,且未超过原、被告双方达成垫付款意思表示时可以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数额,远低于资金市场使用成本的惯例,理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黔威民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天穗达投资有限公司持广州市天利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及威宁县工业经济和能源局的《关于锅泥沟煤矿支付工人工资及银行利息500万元事宜请示的批复》向本院主张被告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垫付的500万元及利息,但经庭审查明,广州市天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虽通过银行向湖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威宁县锅泥沟煤矿项目部汇款378万元、向被告公司汇款122万元,但无其它证据印证双方之间发生的经济往来是借贷关系,同时广州市天利达实业有限公司将其垫付的500万元工人工资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公司,但该转让合同中涉及的500万元是否是其具有权利的债权能否依法转让并无其他证据印证。威宁县工业经济和能源局的批复中,只陈述系被告公司对拖欠工人工资500万元如何支付的问题并非系被告欠广州市天利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凭证,且原告并未持有被告公司出具的欠款凭证和其他能证实该欠款存在的证据,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市天穗达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0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天穗达投资有限公司为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决定上诉。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认为,本次诉讼事项是为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正当诉求,公司予以坚决支持。

 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予以及时和持续披露,敬请投资者留意。

 六、备查文件

 1、《广州市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状》;

 2、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黔威民初字第235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3、威宁工能局《关于锅泥沟煤矿支付工人工资及银行利息500万元事宜请示的批复》。

 4、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黔威民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黑龙江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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