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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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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5-057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89,128,3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75%。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5月29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2014年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29号《关于核准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格林美以非公开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383,333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3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58,355,996.5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9,542,345.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38,813,651.56元。以上非公开发行股份170,383,333股,已于2014年5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5年4月17日,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 2014年年末总股本923,840,16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合计转增27,715.205万股,转增后股本为120,099.2217万股。

 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配于2015年5月15日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923,840,167股增至120,099.2217万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170,383,333股获得转增股本后,增至221,498,333股。

 具体发行对象、限售股份持有人以及持股数量为:

 ■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新股上市之日起锁定期为36 个月,其他 4 名参与认购的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嘉兴长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新股上市之日起锁定期为12个月。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与认购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嘉兴长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新股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股份。

 截止本公告日,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均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5年5月29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总数189,128,3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75%。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及持股数量:

 ■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公司此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情况出具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结论性意见为:

 格林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数量及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格林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

 五、其他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本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本公司对上述股东进行担保的行为。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5-058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0468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查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查部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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