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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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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新“伞”视合作券商而定

 此前,监管部门接连出台政策。今年2月初,监管部门发文表示,禁止证券公司通过代销伞形信托、P2P平台、自主开发相关融资融券服务系统等形式,为客户与他人,客户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此后,有关部门又于4月17日表示,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场外股票配资、伞形信托等活动。当时华泰证券认为,禁止券商参与场外配资、伞形信托属于预期之中,目前每日融资融券交易占市场交易金额的15%以上,加上配资、伞形信托等结构化产品的话,预计杠杆交易已经占到市场交易的1/4以上,高杠杆导致市场波动加大,引致监管。

 不过,从目前来看其收效尚待观察。日前,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多家信托公司了解到,其伞形信托业务开展基本正常。某南方信托公司相关业务人士进一步透露,目前其公司的伞形信托业务中,老伞新增子信托业务均能开展,但开新伞则视合作的券商而定,有的能做,有的不能做。

 究其原因,则与伞形信托独特的利益链条有关。在伞形信托业务中,除了需要借助杠杆炒股的劣后级客户外,主要是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银行三类机构,相对应的分别是证监系统、银监系统。具体而言,券商得到客户杠杆投资需求后,再寻找信托公司渠道,由后者发行信托计划,对接银行理财资金,并指定挂靠到券商营业部,融资方即可进行操作。在这一链条中,券商往往是伞形信托业务的发起方,其利益诉求是赚得交易佣金。信托公司在其中赚取千分之五左右的通道费,虽然费率较低,但规模做大后信托公司的收入亦较为可观。此外,作为优先级客户的银行理财资金,亦有着相当的积极性。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在此利益格局下,“禁伞令”难有银监部门的配合只能是“治标不治本”。

 值得关注的是,前述上周发布“自查场外配资”内部通知的券商,亦在其5月25日的一份研报中表示,配资杠杆资金的主体是银行、信托等,目前银监系统并未出台限制配资资金入市的政策,对目前股票市场流动性并未造成“抽血式”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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