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5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特别提示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电子”、“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修订)等文件规定和精神,并结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备案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以下简称“《配售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本次发行。

先锋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网下投资者资格、发行比例、回拨机制、定价方式、配售原则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仪器仪表制造业(行业分类代码为C40)。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 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先锋电子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71号文核准。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先锋电子”,股票代码为002767,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及网上发行。

2、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2,5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0%。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5年5月27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

5、中航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相关安排”。

投资者需于2015年5月27日(T-5日)中午12:00前向中航证券报送核查材料电子版,核查材料原件需于2015年5月29日(T-3日)下午17:00前送达至中航证券。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有权要求申请参与的网下投资者补充提供与核查相关的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6、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15年5月28日(T-4日)9:30-15:00和2015年5月29日(T-3日)9:30 -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以及拟申购数量等信息。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

配售对象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2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200万股的部分,必须为10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5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次发行不进行网下路演推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15年6月2日(T-1日)组织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将于2015年6月1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中披露。

8、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将预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拟申购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拟申购数量相同则按照申购时间由晚至早依次剔除;如出现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申购时间都相同的情况,主承销商将按照申购平台自动生成的顺序排序,排序靠后的配售对象的报价将会被优先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上述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配售。

9、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

10、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1、发行价格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上述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及其相应的申购数量及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网下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有效申购数量的乘积全额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2、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

1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申购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五、回拨机制”。

14、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六、网下配售原则”。

15、发行过程中,若网下投资者出现违反《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情形的,主承销商会将其违规情况报协会备案。

16、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3)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4)申购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5)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7)在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涉嫌违法违规或异常情形的,被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发行;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择机重启发行。

1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5月26日(T-6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发行安排
T-6日(周二)

2015年 5 月 26 日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网下投资者报送核查材料电子版

T-5日(周三)

2015年 5 月 27 日

网下投资者报送核查材料电子版(12:00 截止)
T-4日(周四)

2015年 5 月 28 日

初步询价开始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T-3日(周五)

2015年 5 月 29 日

初步询价截止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15:00 截止)

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原件送达截止日(17:00 截止)

T-2日(周一)

2015年 6 月 1 日

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日(周二)

2015年 6 月 2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

T日(周三)

2015年 6 月 3 日

网下申购缴款日(申购时间 9:30-15:00;申购资金有效到账时间 15:00 之前)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T+1日(周四)

2015年 6 月 4 日

网下配售

网上申购配号

T+2日(周五)

2015年 6 月 5 日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网下申购余款退还

T+3日(周一)

2015年 6 月 8 日

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注:(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上述日期为正常交易日,如遇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特别提示:如初步询价后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网上网下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二、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

可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是指符合《管理办法》、《业务规范》、《备案细则》与《配售细则》以及主承销商关于本次网下发行所设定的如下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具备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需的研究能力,抗风险能力较强。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股票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备案,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5、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5年5月27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

6、拟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所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T-6日)为基准日,需在基准日(含)前二十个交易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的流通市值日均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市值不满足要求的询价用户不能参与初步询价。

7、若网下投资者及其指定的配售对象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则该等私募基金须在2015年5月26日(T-6日,含当日)前按《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能提供有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及私募基金备案证明文件。

8、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禁止参与配售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及配售: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以及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8)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提交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均须符合上述资格条件,并务必按照以下步骤完成核查资料报送:

1. 邮件发送核查材料

A. 请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务必在于2015年5月27日(T-5日)12:00前向中航证券指定核查邮箱(ipo@avicsec.com),分别报送《机构投资者关联方禁配承诺函与核查表》或《个人投资者关联方禁配承诺函与核查表》(以下简称“《关联方禁配承诺函与核查表》”)。

B. 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QFII投资账户以及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的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同时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信息表》(加盖公司公章)。

投资者请登录中航证券官方网站(http://www.avicsec.com),下载上述《关联方禁配承诺函与核查表》(EXCEL版)、《配售对象出资方信息表》(EXCEL版)。

C. 若网下投资者及其指定的配售对象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则该等私募基金须在2015年5月26日(T-6日,含当日)前按《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能提供有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及私募基金备案证明文件(加盖公司公章)。

以上所称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成立的私募基金产品亦需提供上述备案核查材料。

发送时敬请投资者注意:

①《关联方禁配承诺函与核查表》、《配售对象出资方信息表》(如适用)应同时发送彩色扫描版(需签字或盖章)以及电子文本(EXCEL格式)。要求提供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应发送彩色扫描版(需签字或盖章)。

② 机构投资者务必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先锋电子+机构投资者工商登记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个人投资者务必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先锋电子+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③ 送达时间以中航证券指定核查邮箱收到邮件后显示的时间为准。

④ 发送后请及时进行电话确认,确认电话 010- 64818555。

2. 快递或专人送达原件

请投资者务必在2015年5月29日(T-3日)17:00前将签字盖章后的《关联方禁配承诺函与核查表》、《配售对象出资方信息表》(如适用)及要求提供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如适用)原件快递或专人送达至中航证券资本市场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润枫德尚6号楼3层)。请投资者充分考虑原件材料邮寄过程中的在途时间。

网下投资者应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网下投资者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上述材料,或经审查不符合参与询价条件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报价或将其报价确认为无效报价并剔除。

(三)网下投资者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以下程序对网下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和资质进行核查:

(1)在核查材料发送截止日(T-5日)12:00前,如网下投资者未完整提供核查材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超过截止时间发送的核查材料视为无效。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拟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进行核查,如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有网下投资者属于前述禁止配售的情形,则拒绝其参与报价。

初步询价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交报价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名单与禁止配售关联方名单进行二次比对,核查询价结果中是否有存在关联方关系以及其他禁止配售情形的投资者提交报价。如发现提交报价的投资者属于上述禁止配售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并予以剔除。

(3)网下投资者发送申请材料至正式获配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要求申请参与的网下投资者补充提供与核查相关的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材料的原件、协会备案的相关材料等。若投资者拒绝配合、提供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或经核查不符合条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向其配售。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是否符合“二、(一)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要求以及比对关联方。确保网下投资者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及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所有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询价即视为已自行审核并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以及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网下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网下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投资者应全力配合中航证券对其进行的调查和审核,如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中航证券将取消该投资者参与询价及配售的资格,并向协会报告,列入黑名单,相关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

(四)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 《管理办法》及《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2015年5月27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备案,已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15年5月28日(T-4日)9:30-15:00和2015年5月29日(T-3日)9:30 -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以及拟申购数量等信息。相关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3、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如同一机构出现多个报价,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该机构管理配售对象的最后一个报价为其最终报价。

4、配售对象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2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200万股的部分,必须为10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5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15年5月27日(T-5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的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工作;

(2)网下投资者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以及网下投资者向中航证券提交的核查材料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3)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申报;

(4)拟申购数量超过1,500万股以上的部分;或者不符合200万股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购数量的部分;

(4)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网下投资者沟通确认为显著异常的。

6、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三、定价程序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预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拟申购总量的10%。

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拟申购数量相同则按照申购时间由晚至早依次剔除;如出现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申购时间都相同的情况,主承销商将按照申购平台自动生成的顺序排序,排序靠后的配售对象的报价将会被优先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上述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配售。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四、路演推介安排

本次发行不进行网下路演推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15年6月2日(T-1日)组织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将于2015年6月1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中披露。

五、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5年6月3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5年6月4日(T+1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低于 100 倍(含)的,将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50 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2)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既定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仍然认购不足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3)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并将中止发行。

(4)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 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 2015 年6月5日(T+2 日)在《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六、网下配售原则

(一)投资者分类标准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对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投资者的具体分类标准为:

(1)A类: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

(2)B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3)C类: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网下投资者。

(二)配售原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配售: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相同;

(2)优先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40%向 A 类投资者配售;A 类投资者配售完毕后,初步安排不低于剩余部分的 20%向 B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并据此计算 B 类投资者配售比例,若该比例超过 A 类投资者,则对 B 类投资者配售数量予以相应调整,以确保其最终配售比例不超过A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

(3)上述A类投资者和 B类投资者配售完毕后,其他剩余部分再向 C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并确保 A 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B 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C 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

(4) A类和B类投资者有效申购不足上述安排数量的,在向其足额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配售剩余部分;

当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足额配售,若有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推荐其他投资者认购。

上述比例配售在计算数量时将精确到一股,剩余零股按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分配给排位最前的投资者;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位,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七、中止发行安排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3)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4)申购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5)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7)在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涉嫌违法违规或异常情形的,被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发行;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择机重启发行。

八、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核查资料发送邮箱:ipo@avicsec.com

咨询电话:010-64818555

发行人: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6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