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违约责任
1、一方未能按合同的规定遵守或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或部分义务,或做出虚假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则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金额5%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则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还,可以冲抵违约金;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和责任,除应承担前款约定的违约金外,应向认购人全额返还其交付的履约保证金。
2、本协议项下约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1)甲方董事会通过;或/和(2)甲方股东大会通过;或/和(3)中国证监会及/或其他有权主管部门(如需)的核准及/或豁免,不构成甲方违约,甲方应该将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未获通过的次一工作日全部无息返还给乙方。由此,双方为本次发行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已经即2015年5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
四、所持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根据力帆控股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力帆控股已承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力帆股份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日起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人力帆控股不存在买卖力帆股份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力帆股份与力帆控股签署的《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
4、力帆股份关于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二、备查地点及联系人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张家湾60号
联系人:周锦宇
联系电话:023-61663050
传真:023-65213175
电子邮箱:zhou_jy@lifan.com
信息披露网址: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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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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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交所
股票简称:力帆股份
股票代码:601777
信息披露义务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5年5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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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设立与管理的建信昆仑资产管理计划)尚未成立,由认购人的设立与管理者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建信基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杨文升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成立日期:2005年09月19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400011360
经营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税务登记证号:110102717859226
公司网址:www.ccbfund.cn
主要股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5%、信安金融服务公司持股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0%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二)建信基金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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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信基金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建信基金除持有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6.20%股份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主营业务及发展状况
建信基金成立于2005年9月,注册资本为2亿元,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文升。建信基金是国内首批由商业银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2014年末,建信基金资产管理总规模为3613亿,其中公募基金规模为1216亿,非公募业务规模达到1125亿,建信资本资产管理规模达到1272亿。2014年公司共实现净利润16,496万元(合并报表口径),同比上升25.3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力帆股份企业成长和发展前景的信心,为了追求投资收益,通过拟设立和管理的建信昆仑资产管理计划以现金方式认购力帆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124,172,185股股票,发行完成后,持有力帆股份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7.3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增加或减少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将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建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力帆股份61,30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0%。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拟设立和管理的建信昆仑资产管理计划合计增持上市公司124,172,185股股票,占力帆股份发行后总股本的7.36%。
二、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力帆股份和建信基金(代拟设立和管理的建信昆仑资产管理计划)签订的《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一)协议标的
1、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和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拟在上交所上市,股票具体上市安排待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商后确定。
(二)认购价格、认购方式、认购数量、认购金额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12.0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乙方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数量为124,172,185股,认购金额为150,000.00万元。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认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如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整的,则乙方认购的股票数量将按照其原认购的股票数量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原股票总数的比例相应调整。
(三)股款支付和股票交割
1、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约定认购本次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同意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认股缴款通知书之日起按认股缴款通知书的约定,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认购价款划入主承销商(保荐机构)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在乙方按前款规定支付认购款后,甲方按规定将乙方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四)限售期
1、乙方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如果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2、乙方通过建信昆仑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的甲方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内,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
(五)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乙方为履行本协议所需要使用的资金,系其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所募集的委托财产,该等资金可用于支付给甲方用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2、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时,向甲方提交由乙方盖章确认的关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人数、资产状况、资金来源、与甲方的关联关系等情况的说明文件,该说明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的必要组成部分;
3、乙方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应采用特定投资者直接出资的方式设立,不得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的资金应来源于特定投资者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不得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甲方及甲方董事、监事及管理管理人员、甲方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甲方实际控制人等甲方关联方的情形;
4、乙方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与甲方、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5、配合甲方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以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机构或部门的核准、登记、备案要求,或者甲方聘请的关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的工作需要,及时履行或配合履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6、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且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履行以现金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缴资和协助验资义务,否则,乙方及其股东应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7、保证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所规定的限制股票转让期限内,不转让其于本协议项下所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8、乙方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且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建信昆仑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向协议备案手续,并已向甲方提供备案文件。
(六)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获甲方董事会批准;
2、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获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如上述条件未获满足,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七)违约责任
1、一方未能按合同的规定遵守或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或部分义务,或做出虚假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则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金额5%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则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还,可以冲抵违约金;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和责任,除应承担前款约定的违约金外,应向认购人全额返还其交付的履约保证金。
2、本协议项下约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1)甲方董事会通过;或/和(2)甲方股东大会通过;或/和(3)中国证监会及/或其他有权主管部门(如需)的核准及/或豁免,不构成甲方违约,甲方应该将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未获通过的次一工作日全部无息返还给乙方。由此,双方为本次发行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建信基金就重大交易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与保证: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本企业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力帆股份之间均无重大交易。”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未来交易安排
除双方签署的认股协议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已经即2015年5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
六、所持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建信基金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建信基金已承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力帆股份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力帆股份股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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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管理的建信中证500指数增强持有力帆股份61,30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0%。
除上述情况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旗下管理的其他产品,不存在买卖力帆股份股票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建信中证500指数增强的投资决策是根据市场公开信息作出,建信中证500指数增强投资经理并未参与力帆股份停牌前的任何与非公开发行意向相关的沟通工作,且并未知晓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意向及初步方案,上述建信中证500指数增强购买力帆股份的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投资经理对该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因此,建信中证500指数增强投资经理不存在知悉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文件;
3、力帆股份与建信基金签署的《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
二、备查地点及联系人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张家湾60号
联系人:周锦宇
联系电话:023-61663050
传真:023-65213175
电子邮箱:zhou_jy@lifan.com
信息披露网址: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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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签章)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 |
上市公司名称 |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张家湾60号 |
股票简称 | 力帆股份 | 股票代码 | 60177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重庆市北碚区同兴工业园区B区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619,442,656股(直接持股)
持股比例: 49.26%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持股数量: 744,562,901股(直接持股)
持股比例: 44.11%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建信基金 | 指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力帆股份 | 指 |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权益变动 | 指 | 建信基金通过认购力帆股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导致所持有的力帆股份限售股份数量增加的行为 |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 指 | 本次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
本预案、预案 | 指 |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
定价基准日 | 指 |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
本报告书 | 指 |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公司股东大会 | 指 |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公司董事会 | 指 |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建信昆仑资产管理计划 | 指 | 建信昆仑10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建信昆仑11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和建信昆仑12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
建信中证500指数增强 | 指 | 建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
股份认购协议 | 指 | 《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姓名 | 性别 | 在建信基金任职情况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 |
杨文升 | 男 | 董事长 | 中国 | 中国大陆 | 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 |
孙志晨 | 男 | 董事、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大陆 | |
曹伟 | 男 | 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大陆 |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 |
欧阳伯权 | 男 | 非执行董事 | 加拿大 | 香港 | 信安金融集团总裁—亚洲 |
袁时奋 | 男 | 非执行董事 | 加拿大 | 香港 | 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运营官 |
殷红军 | 男 | 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大陆 |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顾建国 | 男 | 独立董事 | 中国 | 中国大陆 | |
王建国 | 男 | 独立董事 | 中国 | 中国大陆 | |
伏军 | 男 | 独立董事 | 中国 | 中国大陆 | |
何斌 | 男 | 副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大陆 | |
路彩营 | 男 | 督察长 | 中国 | 中国大陆 | |
王新艳 | 男 | 副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大陆 | |
序号 | 发生日期 | 基金名称 | 证券名称 | 委托方向 | 成交数量(股) | 成交金额(元) |
1 | 2014.11.11-2015.4.26 | 建信中证500指数增强 | 力帆股份 | 买入 | 44,699.00 | 422,234.87 |
基本情况 |
上市公司名称 |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张家湾60号 |
股票简称 | 力帆股份 | 股票代码 | 60177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61,301股(通过管理的建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股比例: 0.00%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124,172,185股(通过管理的建信昆仑资产管理计划)
变动比例:7.36%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