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5月2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信息披露

 (上接A59版)

 拟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为3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3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3,120万股。

 4、注意事项

 (1)投资者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其报价时间以重新提交电子平台的时间为准。

 (2)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3)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进行簿记建档,记录网下投资者的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簿记建档期间,咨询电话全程录音。

 (4)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初步询价期间接听咨询电话,投资者不得询问超出招股意向书和相关发行公告范围的问题,不得询问涉及发行价格 或报价的相关信息。投资者一旦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即视同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网下投资者出现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参与网下询价有关行为不具有逻辑一致性等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报告协会。

 (6)投资者以下申报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① 不符合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条件的(请详见本公告“三、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条件”);

 ② 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③ 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3,12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报价;

 ④ 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3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则该配售对象的报价无效;

 ⑤ 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发行定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1、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2、定价程序

 (1)本次网下初步询价截止后,经核查,不符合本公告“三、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者的报价将被剔除,视为无效;

 (2)投资者初步确定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以下原则对报价进行排序:

 A、按照申报价格由高至低排序;

 B、申报价格相同的,按照申购数量由少至多排序;

 C、申报价格及申报数量均相同的,按照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时间由后到先排列;

 D、申报价格、申报数量和申报时间均相同的,按照配售对象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的编码降序排列。

 (3)排序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同等价位上,按照上述排序, 排序靠前的优先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剔除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剩余报价分布、拟募集资金总额、超额认购倍率,综合参考公司基本面及未来成长性、可比公司估值水平、承销风险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协商合理确定发行价格。

 3、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且符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有效报价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本次发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

 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投资者名单将在2015年6月1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六、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仅限于新股发行。

 七、回拨机制

 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2015年6月2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若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本次网上初始发行量,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将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已公告的配售原则在参与网下发行的有效申购对象中进行配售;仍然认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

 2、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3、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低于50倍(含),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5年6月4日(T+2日)在《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八、网下配售原则与方式

 1、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条件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投资者分类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按规定参加网下申购缴款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A类投资者: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B类投资者: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B;

 (3)C类投资者:所有不属于A类和B类的网下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C。

 3、配售原则和方式

 (1)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①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相同,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

 ②A类、B类投资者的优先配售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安排不低于网下最终发行股票数量的40%向A类投资者进行优先配售,并预设网下最终发行股票数量的10%向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如果A类、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A类、B类投资者的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C类投资者配售;如果A类、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超过安排数量的,则分别在同类申购中按同比例配售,剩余部分向C类投资者配售。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可调整向B类投资者预设的优先配售股份数量,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如仅调整B类投资者的配售数量,仍无法满足RA≥RB的,将同时调整A类和B类投资者的配售数量,直至满足RA≥RB。

 ③C类投资者的配售

 向A类和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向C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同时A类和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即RA≥RB≥RC。

 ④ 零股的处理原则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配售股数。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将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没有A类投资者则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如没有A类和B类投资者则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最早的配售对象。如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该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超过其有效申购数量,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排在下一位的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2)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3)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则中止发行。

 九、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行人: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堂福

 住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100号

 联系人:卞卫芹

 电话:023-41410188

 2、保荐人(主承销商):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21-60883458、021-60883447

 资格核查资料发送邮箱:wlecm@wlzq.com.cn

 资格核查资料送达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竹林路101号陆家嘴基金大厦6层602室(邮编:200120)

 发行人: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5 月 25 日

 

 附件1:网下投资者确认函及信息表(机构投资者)

 表1-1 确认函

 ■

 附件1:网下投资者确认函及信息表(机构投资者)

 表1-2 关联关系信息表

 ■

 注: 1、如某项信息不存在或不适用,请填写“无”或“不适用”,不要留白或删除该项信息;

 2、如表格中行数不够填写,可自行添加行。

 附件1:网下投资者确认函及信息表(机构投资者)

 表1-3 配售对象、出资方及私募基金信息表

 说明:1、 除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外,其他配售对象,均应填列于本表之“(一)拟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股票配售对象信息”中,未列示的配售对象视为未申请询价。

 2、“(一)拟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股票配售对象信息”中列示的每个拟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均应在本表之“(二)股票配售对象出资信息”中填列出资信息。

 3、需提交附件的情形:网下投资者及其指定的配售对象或配售对象的出资方(包括出资方、出资方的上层出资方,直至最终出资方)中,若包含,A、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向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则须提供该私募基金有效的备案证明材料(加盖公章);B、资产管理计划或合伙企业,则须提供产品合同、募集说明书或合伙协议(加盖公章)。

 ■

 注:上述表格如行数不够填写,可自行添加行。

 附件2:网下投资者确认函及信息表(个人投资者)

 表2-1 确认函

 ■

 

 附件2:网下投资者确认函及信息表(个人投资者)

 表2-2 关联关系信息表

 ■

 注:1、亲属信息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如无相应亲属,请在相应亲属关系后标注“无”,勿删减行;2、上述行不足以填写信息的,均可自行添加。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